
被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是抗辯嗎?不是。
引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有:
1、重婚
2001年《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婚姻法>解釋(一)》第二條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進行了界定,即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最高人民法院民庭的同志認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就是指“包二奶“和“包二爺“現象,但主要是指“包二奶“現象,它是現實社會對重婚以外的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行為的俗稱。這與社會上一些沒有配偶的男女之間的同居行為有本質區別。如男女青年在戀愛中的試婚同居,符合法定結婚實質條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同居,一些喪偶的老年人因考慮到子女、財產、身體、社會習俗等因素,不以結婚為目的同居行為,這些同居雖然違反了法定的結婚形式要件,但沒有違反一夫一妻制,尚不屬《婚姻法》禁止的行為。另外,為了限制和避免法律對公民私權領域的過分干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與通奸、嫖娼及其他偶發性的婚外性行為也應有區別,即應將兩性間的同居理解為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生活,而不是臨時短暫性的共居一處。至于是否構成了同居關系,應從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雙方關系的穩定程度等方面進行把握,由承辦法官根據個案具體情況自由裁量。
3、實施家庭暴力
《<婚姻法>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理解這一定義:首先,家庭暴力的行為主體即施暴人與受害人之間應存在有特定的親屬身份關系,鑒于家庭暴力的實施是以家庭住所為行為場所,這里的家庭成員應理解為具有親屬身份關系且在日常生活中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員,即這里的家庭應理解為法律的概念,應以戶籍登記為準,而不是傳統習俗所理解的家族和家族成員;其次,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為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的傷害后果。家庭成員間的日常爭吵、偶爾打鬧及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家庭糾紛應被排除在外,這既符合我國的國情,也有利于維護利家庭的和睦、穩定。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對家庭成員歧視、折磨、摧殘,使其在精神上、肉體上遭受損害的違法行為,如打罵、恐嚇、凍餓、患病不予治療、限制人身自由等。從學理上講,虐待和家庭暴力存在一定的包容關系,但虐待的性質和程度要比家庭暴力更嚴重,家庭暴力只是虐待等諸多表現中的一種,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夫妻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員行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虐待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于法律明確使用了“家庭成員“一詞,故無論受害人是配偶一方還是家庭其他成員,均不影響無過錯方以對方有虐待行為為由,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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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的1、可以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但是你的舉證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比喻本案中你說的離婚前他是和人家以夫妻名義同居的); 2、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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