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星名譽權遭到侵犯如何處理
看是否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文章反映的問題是否屬實;二是有無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
【事件經過】
2015年4月20日,卓-偉在其微博上分享“全民星探”發布的名為“[獨家]章子怡*峰領證蜜月會友婦唱夫隨”的文章,并標題為“賭壇先鋒我無罪,影壇后媽君有情”。
原告汪-峰認為,卓-偉未經調查、核實,隨意在其個人微博上以“賭壇先鋒”對自己進行侮辱誹謗,公然損害自己的人格和形象,誤導社會公眾對汪-峰的評價,已經嚴重侵犯了名譽權,因此要求卓-偉刪除涉訴微博,發表致歉聲明,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萬元人民幣。
2015年12月24日,該案一審判決認定名譽侵權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對汪-峰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一審判決后汪-峰不服,仍持原訴理由上訴至北京市三中院,要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自己的全部訴訟請求。
11日,北京市三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卓-偉不構成對汪-峰的侮辱及誹謗,駁回汪-峰上訴。
【法律解讀】
對于“賭博”的依據,市三中院經審理認為,汪-峰雖辯稱其在我國境內并未參加過任何能夠認定為賭博的活動,但并不否認在境外參加過賭博娛樂活動,卓-偉依靠公共媒體報道獲取的信息,將其主觀對汪-峰行為的認知通過微博的形式發布,應認定該行為并非毫無事實依據的誹謗,而是個人根據其所知的事實發表的主觀評論。
另外,針對標題中的“賭壇先鋒”,法院認為僅系涉案微博中的標題,標題所展示、傳達給公眾的內容相對有限,而涉案微博的內容及相關鏈接頁面中并未有與“賭壇先鋒”相關的論述,僅僅依標題中的詞語難以認定構成誹謗。至于汪-峰方面提到的“誹謗”,法院稱從客觀而言,“賭壇先鋒”一詞通常應視為對人的非正面評價,但在認定某行為是否構成侮辱問題上不能簡單地將侮辱等同于適用貶低性詞匯,而應區分公眾可接受范圍內的評論與惡意侮辱的合理界限。
第三方律師分析:公眾人物應承擔更多容忍義務
對于案件的判決結果,記者試圖聯系汪-峰方面,但其經紀人聽記者表明身份后掛斷電話,再不接聽;卓-偉則表示汪-峰從未私下聯系自己。
網絡上,一些網友也對該案件展開激烈討論,有網友認為卓-偉作為媒體不應該用“賭壇先鋒”來形容汪-峰,也有網友認為汪-峰太敏感,對外界評論的容忍度太低。
那么,明星該如何維護名譽權呢?記者采訪了第三方律師張*輝。
張律師認為,汪-峰侵權案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沒有大的問題。他指出,因寫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判斷標準有二,“一是文章反映的問題是否屬實;二是有無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
“‘賭壇先鋒’的表述雖有不妥之處,但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存在。”張律師受訪時指出,對于公眾人物來講,要承擔更多的容忍義務,“如此表述恐怕還談不上侮辱,因此不構成侵害名譽權”。
提到明星與普通人維護名譽權的區別,張律師稱兩者雖然沒有很大區別,但法律界普遍認為,前者的保護程度要低于后者,“因為公眾人物平常總是受到媒體關注,更容易通過媒體獲益。同時,公眾人物也有更多的機會和優勢來表明自己的清白,從而減少對其名譽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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