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丈夫吉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與妻子齊某離婚,審理過程中,齊某當庭舉證向其父母及親戚共借款90筆,借款金額78萬余元,用于養育子女和日常消費,要求吉某一起負擔該債務。吉某表示這些債務自己根本不知情。那究竟這些債務丈夫是否需要承擔呢?
齊某列舉的90筆債務,均發生于2015年10月至2018年3月雙方分居期間,而且這些債權人全部系齊某的親戚朋友。 經法院核實,這90筆借款中,向其父母借款 77筆,合計金額53萬余元,向其他親戚朋友借款13筆,合計金額24萬余,對于上述借款齊某均提交了銀行轉賬憑證,借條等證據予以佐證,其中有五筆大額借款系現金支付,沒有轉賬記錄。對于這些借款究竟法院究竟如何認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由此可知,夫妻一方舉債,判決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關鍵看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本案中,對于齊某所述的用于房屋日常還貸、辦理房屋入住手續,交納供暖費用及辦理房屋裝修的債務,雖然其中還有現金借款,但是法院認為根據齊某提供的裝修合同、供暖費發票、貸款還款記錄、辦理入住手續等證據,結合雙方購買房屋及房屋已經裝修入住的事實,可以證明這些款項用于雙方的日常消費,系合理的支出,故對這些借款應予以支持。對于齊某主張給其父親看病借款13萬余元,法院認為其舉證從其父母處共借款53萬余元,說明其父母經濟條件良好,有經濟能力負擔醫療費用,而齊某所述借錢為其父支付醫療費的主張與其陳述從其父母處借款支付日常生活費用相互矛盾,故對這些借款雖有轉賬記錄,借條等證據,但法院最終不予認定。對于齊某主張用于日常生活消費、撫養孩子所借款項,法院認為齊某有收入,吉某亦支付了孩子的撫養費,無需通過借款撫養孩子;且部分支出非生活必要性支出,借款數額與本地區生活水平亦不相符,明顯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再者這些借款均發生于雙方分居期間,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故對這部分借款,亦不予支持。本案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來源:婚姻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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