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案件是否可以延期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案件,一般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九十日內結案。需要延期的,經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
《人事爭議處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
仲裁庭對重大、疑難以及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處理意見案件的處理,應當提交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仲裁庭應當在裁決作出后五個工作日內制作裁決書。裁決書由仲裁庭成員署名并加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二十九條 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案件,一般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九十日內結案。需要延期的,經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人事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
一、行政機關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這里的錄用爭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錄用公務員過程中產生的爭議;這里的調動爭議主要是指國家公務員要求調出國家行政機關而與國家行政機關產生的爭議;這里的聘任合同爭議主要指的是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公務員與國家行政機關訂立職務聘任合同后,因履行聘任合同而發生的爭議。
二、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辭職、辭退是指《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所規定的行為。履行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爭議,是指事業單位用人制度上實行聘用制,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專業技術職務實行聘任制,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企業單位與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任)合同發生的爭議。這里所說的聘用(任)合同,是指國有企業同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簽訂的聘用合同或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合同,以及按照《全民所有制企業聘用制干部管理暫行規定》,企業從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崗位上工作的聘干合同。
四、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動爭議和其他人事爭議。
人事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應當保持相對一致,以保證當事人在仲裁后采用訴訟來救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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