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審案件判決是否會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相關規定,一般情況下,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有三種例外情況:
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包括以下兩個來源:(一)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確實有錯誤,處刑極輕提出的上訴;(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后提起抗訴的案件。
二,自訴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訴的案件,不論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是否同時提出上訴,均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三,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發現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案件,也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除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以外,再審一般不得加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的刑罰。一般不得加重,言外之意是特殊情況下可以加重,然而《規定》中并沒有對例外情況加以說明,既未指出具體情形,也未給出指導原則。條文規定的不明確,易造成司法實踐的混亂,辦案法官如果害怕承擔責任,就會以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由,對被告人一律不加重原判刑罰;辦案法官如果認為可以對被告人加重刑罰,又會面臨無法可依的問題,僅僅依據法官個人認知來判決,容易造成量刑偏差較大,不利于法制的統一,因此,建議對該規定予以完善,明確可以加重刑罰的情況。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知,除人民檢察院抗訴外,啟動再審程序的主體只有人民法院,理由是發現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而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權利,但申訴不能必然引起再審程序的啟動,只有在符合法定條件時,才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啟動再審程序。由此可知,《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的隱含意義是人民法院啟動再審時,一般不得加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的刑罰。這是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延伸。
但是上訴不加刑原則例外包括三種:
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包括以下兩個來源:(一)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確實有錯誤,處刑極輕提出的上訴;(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后提起抗訴的案件。
二,自訴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訴的案件,不論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是否同時提出上訴,均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三,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發現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案件,也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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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況 上訴不加刑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原則之一,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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