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起重婚罪的刑事自訴需注意的問題
一、取證
證據是辦理重婚案件的敲門磚,缺乏有力證據,連踏入立案大門的可能都沒有!
(一)應甄別清楚是否屬于重婚行為
在作者辦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常常遇到當事人哭訴:我離婚是因為我老公在外面有人了,我不僅要離婚,我還要告他重婚!作者一聽到“重婚”二字,瞬間精神了,繼續問道:“那你老公是怎么重婚的?你詳細跟我說說”。這時候所得到的回答真是千奇百怪:“我老公在外包二奶,長期不回家”、“我老公跟小三生了一個孩子”、“我老公在外有一個女朋友,出去只帶她,從不帶我”、“我老公在外面有很多女人,還給她們買了房子”等等。那么,當事人所述的這些行為是否構成重婚呢?我們來看一下法律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目前,我國認定重婚的形式總結如下:
1、有配偶者重婚:
(1)法律重婚:指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在實行單一登記婚姻的中國,只要已登記結婚的,再次辦理結婚登記,不論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構成。
(2)事實重婚:指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這里所述的事實重婚需滿足三個構成要件:一是以夫妻名義;二是公開同居生活;三是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
2、第三者重婚:
(1)法律重婚: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仍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
(2)事實重婚: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仍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實際上,許多當事人所述的“重婚行為”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重婚,而作為一名律師我們首先應甄別清楚當事人所述的是否屬于重婚行為,對于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直接告知當事人。
(二)重婚罪應如何收集證據
根據上文所述,重婚罪有兩種存在形態,一種是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一種是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卻未領取結婚證的婚姻。因此,對于重婚需要什么證據,具體得分兩種情況:
1、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建議可到犯罪嫌疑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所在的民政機構查詢雙方的婚姻登記情況。一旦查詢到存在二次婚姻登記,那便是重婚最有力的證據,但現實中能夠查到的可能性極小,相信重婚之人不會如此愚笨。
2、以夫妻名義同居未領取結婚證的:此情況在收集證據的時候會十分困難,律師的調查工作就顯得非常重要!盡可能地收集能夠證明重婚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證據,如:朋友、鄰居的證人證言;親密照片、錄像;重婚一方曾自愿寫下的保證書、懺悔書;居委、村委、計生等部門或孩子出生醫院出具的證明及信息登記文件等。
作者在調查取證之時,多次跑到當地居委、計生、醫院等相關部門取證,關于朋友、鄰居的證言,作者就提供了證人親筆書寫的證詞、律師調查筆錄、證人出庭作證三種形式,可謂吃盡苦頭呀,但有付出就會有回報,立案的時候會苦盡甘來!
二、立案
重婚罪是可公訴可自訴的案件,即受害者可以通過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方式控告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通過向法院自訴的方式控告犯罪嫌疑人。法律給予了受害者選擇的方式,但萬萬沒想到這反而讓重婚罪陷入了“姥姥不疼,奶奶不愛”的局面!作者為此也遭受了被公安機關和法院踢皮球之痛,但通過取證的努力,最終順利將涉嫌重婚的男方和第三者告上了法庭!
(一)如何確定重婚罪管轄問題
1、級別管轄:重婚案件作為自訴案件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那重婚罪的犯罪地到底如何確定呢?作者認為: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而對于重婚罪而言,所謂犯罪行為發生地應是共同居住地,但一般很難直接舉證犯罪嫌疑人的共同居住地。據此呢,受害者也可以選擇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告一個還是告兩個?注意:判決后不得再起訴!
一個巴掌拍不響,一人難犯重婚罪。可法律對于“有配偶者”和“第三者”的定罪要求并不一樣(本文第一點已詳述),那么我們在立案的時候是選擇告負心人或第三者,還是兩者一起告呢?建議大家根據具體證據具體分析。當證據較為充分的情況下,受害者若只選擇起訴其中一個侵害人,作為律師應當告知其若放棄告訴,判決宣告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對其他共同侵害人提起自訴。
三、審理
(一)送達難:自訴案件不得公告送達
選擇自訴的重婚案適用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及規則,送達程序與一般民事案件程序不同,僅能使用直接送達或留置送達,而不得使用公告送達。如果被告有意躲避,送達將成為一個大難題,且直接影響法院使用拘傳手段!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
(二)開庭難:自訴案件不得缺席判決
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理期間應到庭參與審理,如果在審理期間被告人下落不明,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待被告人到案后再恢復審理。作者辦理重婚案時,遭遇了被告人經幾次傳喚拒不到庭,每一張傳票說多了都是淚啊!
救濟方式:拘傳
對經傳喚仍不肯到庭的頑劣分子并不是毫無招數的,咱們可以申請法院對被告人實施拘傳!
【根據《刑事訴訟法》114條規定:經依法傳喚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傳喚的被告人,可以拘傳。】
(三)判決難:自訴案件可調可撤
在翻越過取證、立案、送達、開庭的重重大山后,并不一定會獲得心儀已久的判決書。選擇自訴的重婚案既可以自行和解后撤回自訴,也可以經法院調解!所以,在踏過千山萬水之后,可能因為被告人的一句話、一點賠償,最終撤訴或者調解結案。雖然會很可惜,但只要做到真正案結事了,也算是功德圓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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