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強制醫療的期限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精神病人刑事強制醫療是沒有期限限制的,評估不具有人身危險性的不需要進行強制醫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零六條?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對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準。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
精神病鑒定程序怎樣
對精神病鑒定的一般程序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委托與受理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鑒定,應當由相應的辦案機關委托進行。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辯護訴訟代理人提出鑒定要求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由辦案機關決定,辦案機關同意的,由辦案機關委托鑒定。
2、委托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應當到當地的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并提交精神病司法鑒定委托書或精神病司法鑒定申請書。
3、委托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應當按照規定交納鑒定費。司法鑒定中心對鑒定費標準參照省物價局新的收費標準。
4、司法鑒定中心在接受鑒定委托或鑒定申請進行審查并決定受理后,應當向委托機關或申請單位出具《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鑒定
1、司法鑒定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規范的鑒定報告。
2、中心在實施鑒定前,鑒定人應預先閱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系的評定要準確。
3、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鑒定的人員不少于三人(其中鑒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后,參加鑒定的精神病司法鑒定人應當簽署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
5、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以《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鑒定人簽字并加蓋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并將《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托機關或鑒定申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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