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患糾紛賠償超過兩萬能否由醫患雙方自行協商
可以協商。
在醫療糾紛調解處理方面,條例提出,醫療糾紛發生后,醫患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醫療糾紛賠付金額兩萬元以上的,醫療機構應告知患方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醫調委應當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調解終結。
條例明確,對索賠金額2萬元至10萬元,且醫患雙方對醫療責任存在爭議的醫療糾紛,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進行專家咨詢,專家出具的書面咨詢意見應當明確醫患雙方的責任。對索賠10萬元以上,且醫患雙方對醫療責任存在爭議的醫療糾紛,應委托醫學會等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者醫療損害鑒定,明確責任。
醫療糾紛協商解決后能反悔嗎
醫患雙方協商是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法定途經之一。但在實踐中,經常會發生雙方簽訂書面協議后,患者方反悔的情況。醫患雙方自行協商是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民事合同。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也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法院提起訴訟。”
自行協商為首選途徑,醫患雙方通過協商,達到交流溝通,消除誤會,增進理解,相互體諒,平息矛盾,解決糾紛。
醫患雙方發生醫療糾紛后,通過協商對糾紛的性質達成共識,對有無醫療過失或是否屬于醫療事故達成一致意見,并對解決糾紛的方式方法及雙方權利義務作出約定,這就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則在解決醫療糾紛中的體現。
我國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就是要給予市場主體以充分的自主權利,鼓勵和保障民事主體自由地從事各種市場活動。醫患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只要不違背法律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必然受到法律所保護。
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
醫療糾紛發生后,醫患雙方通過自行協商,對解決爭議的意思表示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這是醫患雙方當事人遵循自愿、合法、平等和公平原則對解決醫療糾紛訂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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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 不屬于醫療事故,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只是在行政處理的范疇,如果醫療機構的過錯造成患方損害,根據民法通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仍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即使不是醫療事故,如果醫院侵權造成患者損害,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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