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撤回執行強制措施是否也解除保全
因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申請人撤銷申請造成終結執行的,對財產采取的保全措施要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錯誤的;
(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執行終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強制執行措施有哪些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針對這些情況,人民法院可以搜查財產。在搜查中,如發現有應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查封、扣押。如果來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時內補辦。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強制執行被依法撤回或者取消之后,對于被執行人財產的強制保全措施也是可以進行接觸的。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于撤回執行強制措施是否也撤銷的知識。如果您還需要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請到律聊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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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證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順利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當事人申請商事仲裁前,或者在仲裁過程中,也可以申請財產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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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證據證明調解不是建立在相商一致的基礎上或是存在脅迫、欺詐等違法情況的當然可以申請撤銷。 調解書生效后即具有有強制力是因為這是建立在雙方合意的基礎上,是當事人自主選擇的現,其本身就是公平的。如出現上述不具公平性的情況時,可依法申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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