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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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階段
郭某炒股開設一賬號,截至結婚登記時賬戶市值21萬元。同時,郭某婚前持有某公司股權、黃金、名畫等資產。
馮某婚前購買了18萬元基金,此外,馮某婚前繼承遺產500萬元。同時,馮某還收取借款年利息若干。
婚姻存續階段至離婚時
郭某的股票離婚時賬面市值為365000元,且其在婚姻存續期間與美國某公司簽訂《股份置換協議》取得100多萬股股票,后股份一拆三,增為300多萬股。
其婚前購買的黃金價格漲了兩倍多,名畫價格漲了六倍。此外,郭某用自己婚前財產購買彩票中獎100萬。
馮某離婚時基金賬面市值20.1萬,且共收取借款利息240萬。
二、爭議焦點
如何處理離婚案件中,一方個人財產的婚后受益問題?
三、法院裁判觀點
1、夫妻一方婚前炒股,股票賬面資金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投資受益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夫妻一方婚前購買基金,在婚姻存續期間原封未動并未打理,其自然增值部分仍然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3、利息收益是借款本金所必然產生的法定孳息,與投資受益具有風險性與風險性的性質不同,應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4、夫妻一方持有的黃金、名畫等財物,因為市場的外在原因及藝術品投資的火爆而價格上漲,與郭某個人的主觀意愿無關,所以增值價值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5、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在財產方面沒有特殊的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彩票中獎所得屬于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四、評價通過上述分析可知,夫妻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了交易,其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沒有進行買進賣出的操作,離婚時的賬面收益更傾向于認定為自然增值;一方婚后用個人財產購買彩票所得收益,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事先約定,該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財產用于借貸而于婚后取得的利息屬于法定孳息,離婚時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 以下財產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 一方的婚前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存款、購買的房屋、汽車; 2、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
在離婚案件及大量的離婚咨詢中,經常遇到當事人疑惑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是否屬于婚后的共同財產呢?哪些是哪些不是呢? 常見婚前個人財產婚后收益的類型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
甲方:乙方:甲、乙雙方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自愿對各自婚前財產作如下約定:一、房產甲方擁有座落于路弄號室房產一處,面積平方米,為權房,由方式取得。(已付元,貸款元,月付元,年還清)乙方擁有座落于路弄號室房產一處,面積平方米,為權房,由方...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
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都屬于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平均分配。有約定按約定內容處理,無約定按共同財產處理。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
【分歧】 【評析】 小編認同觀點一,原因如下。 一、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和18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和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財產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依法分割。而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
離婚糾紛中,除房產之外,還有其他財產比如工資、投資收益、股權等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如何分割的問題,本篇將逐一進行分析。 一、下列夫妻一方在婚后取得的財產除書面約定為夫妻個人財產的以外,應為夫妻共同...
1.人民法院在認定離婚協議中非財產分割條款的效力時,應依法審查協議中非財產分割條款的具體內容。如果離婚協議中非財產分割條款涉及當事人自身利益的處分且當事人在訴訟中明確表示對該非財產分割條款表示反悔時,一般應認定該非財產分割條款沒有生效。2....
4.一方婚后用個人財產購買房屋,離婚時該房屋屬于個人財產的替代物,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其自然增值也屬于個人財產;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人屬于經營性收入,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5.一方婚前用個人財產購買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關...
1.人民法院在認定離婚協議中非財產分割條款的效力時,應依法審查協議中非財產分割條款的具體內容。如果離婚協議中非財產分割條款涉及當事人自身利益的處分且當事人在訴訟中明確表示對該非財產分割條款表示反悔時,一般應認定該非財產分割條款沒有生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