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權內容
所謂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權,它是指當抵押權的標的物因滅失、毀損而獲得賠償金時,該賠償金就成為了抵押權標的物的代替物,從而使抵押權人可以就該項賠償金行使權利。抵押權的標的物因滅失、毀損而獲得的賠償金被稱為“抵押物的代位物或代償物”。
抵押物的代位物應當符合下列三個條件:
(一)抵押物毀損或滅失
代位物是因為抵押物的毀損或滅失而發生的代替物。滅失可分為絕對滅失和相對滅失,絕對滅失是指抵押物從存在變為不存在。相對滅失是指抵押權主體的變更。抵押物的滅失為抵押權消滅的原因,故抵押權的滅失是指抵押物的絕對滅失,若發生抵押物的相對滅失,則不發生代位物問題,因為抵押物仍然存在。抵押物的絕對滅失,包括事實上的滅失以及法律上的滅失,前者如房屋的倒塌,后者如抵押物被征收。
當抵押物未達到毀損、滅失的程度,但使抵押物的價值減少時,對于此種情況下獲得的賠償金,是否可以主張物上代位?筆者認為,抵押物價值既然已經減少,抵押物在實質上已經受到無形的毀損,何況該項損害賠償金既然是由于抵押物價值減少所產生,自然是抵押物的經濟變形物,因此此項賠償金也應當是抵押權的代位物。
(二)因抵押物毀損滅失而獲得賠償金
此處的賠償金應作廣義的理解,包括保險金、賠償金和補償金等。抵押物毀損或滅失后,必須在取得賠償金時,才發生物上代位問題。如果沒有獲得賠償金等代位物,則抵押權歸于消滅。例如抵押物的毀損或滅失是由于抵押人的原因,沒有第三人應支付的賠償金等代位物,則抵押權消滅。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效力只能及于抵押物毀損滅失而取得的賠償金,若抵押人將抵押的建筑物拆除而重建新的建筑物,由于該重建的建筑物并非原抵押物滅失的代位物,不發生物上代位問題,即使該建筑物是由原建筑物拆除后的材料所建成,亦是如此。總之,在抵押物毀損滅失時,抵押物的所有人取得向第三人的賠償金或賠償金請求權時,即發生抵押權的物上代位問題;至于抵押物的所有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的原因及基礎如何,例如是基于侵權行為,抵押物被征收,違約或是由于法律的規定,則不影響抵押權的物上代位的成立與否。
(三)代位物應當為抵押物的所有人可以取得的賠償金
抵押物因毀損滅失而應當取得的賠償金,歸屬于抵押人時,才會發生抵押權的代位問題。提供抵押物而設定抵押權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物上保證人)為抵押人,若抵押物的滅失而應得的賠償金,不屬于抵押物的所有人的,例如抵押人在保險合同中指定第三人為保險金受益人,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該賠償金,在此情況下,抵押權因抵押物的滅失而消滅。
代位物是因為抵押物的毀損或滅失而發生的代替物。滅失可分為絕對滅失和相對滅失,絕對滅失是指抵押物從存在變為不存在。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聊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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