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死緩執行需要變更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現了法定的客觀情形,不宜以監禁方式執行刑罰,而暫時采取放到監外執行刑罰的一種變通執行的方法。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以上就是幾種刑罰的執行和變更的情況,可以看得出我國法律是很注重對人權的保護的,正是有了變更執行的條件,才讓罪犯在改過自新的同時還能更好地更快的適應社會,那么在這個問題上如果您還有什么疑惑,律聊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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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還能出來嗎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罪分子被判處死緩后如果在考驗期內沒有違反規定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有期徒刑,所以死緩是有可能出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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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與死之間有著不容抹殺的界限,兩者之間不可能存在過度狀態。在死刑立即執行與自由刑之間人為地設立一個死緩制度,且不論這種制度的設立是否符合客觀實際,其本身的不足起碼有以下幾點:一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緩期內始終處于生與死的不確定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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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與死緩的區別是什么兩者是有本質不同的。死刑,一般稱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即對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判決生效后經過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程序(少數暴力犯罪由高級法院核實)復核決定執行,然后通過槍決、注射方式執行...
死緩的適用條件都有哪些根據我國《刑法》第48條之規定,對于應當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由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知道,適用死緩的條件有兩個:1、?罪當處死,這是適用死緩的前提條件;2、?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