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訴訟申訴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如果當事人已經就合同糾紛的解決達成了書面仲裁協議,那么法院一般不會受理,而告知當事人去仲裁機構仲裁;如果爭議應當由其他機關而不是法院解決,法院也不會受理;當事人如果就已經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案件重新起訴的,法院會依“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不再受理;還有一些案件根據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能起訴,法院同樣會裁定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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