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債務執行制度的比較:民事執行與破產
破產制度自產生伊始,就作為一種債務清償特別制度而確立。破產制度的構建有兩個基本出發點:第一,債權人享有平等受償的權利;第二,誠實的債務人應當擁有擺脫債務壓力、重新振作的機會。前者與一般的民事債務執行程序相區別,不同于“先予執行”、“優先受償”等民事制度,在債務清償問題上樹立了公平觀念,并且將“爭訟”的可能性降至極點,顯現出這一制度的經濟性;后者則體現著破產制度的現代人文精神。這與民事訴訟在法律理念、具體制度上存在著差異。
二、訴訟方式選擇的效率價值觀
經濟分析法學認為,所有的法律規范、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動歸根結底都是以有效地利用資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財富為目的,也就是以法律手段促進資源的最佳配置、促使有效益的結果的產生,從而實現“帕累托最優。
在經濟法學者看來,效率是衡量一切法律乃至所有公共政策適當與否的一個重要標準。任何資源都是有限的,因而其配置的有效性就成為制度經濟學中的焦點。破產訴訟是將與債務人有關的債的關系一次性集中清理,全部債務在案件終止時共同執行;普通民事訴訟則是以每個債權人為原告就債務人提起的訴訟,案件判決生效后先后分別執行。
訴訟本身雖然并不能直接使財產增值,但訴訟是保障社會資源合理分配、促進資源良性運轉,實現財產權益合理分配,維護社會公平的必要手段。“就司法效益本身而言,無論是何種情況,它都不可能給社會帶來積極的經濟效益;相反,司法的結果,其社會效益都是負效益。這也許是司法活動的最基本的特點。”所以,減少由于訴訟所產生的負效益是程序選擇的核心。
對于合伙企業來說,企業保有的資產越多,對債權人的償付比例越大,普通合伙人承擔的個人責任越小。出于對經濟效率的渴望,合伙人和債權人必然要求減少訴訟投入,節約時間和金錢,降低訴訟成本。
以上就是由網的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伙企業債務清償方式的一些相關要點,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哪些人可以申請合伙企業破產依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所以可以申請合伙企業破產的人是企業的債權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九十二條?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
一、合伙企業債務清償規則 1、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同理,合伙人的個人債務,也應先以合伙人的個人財產進行清償。 2、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其...
一、合伙企業債務清償規則 1、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同理,合伙人的個人債務,也應先以合伙人的個人財產進行清償。 2、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其...
合伙企業一般無法人資格,不繳納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類型有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其中普通合伙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民法通則》規定: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
在不涉及企業清算時,合伙人自身的財產與合伙企業的財產是相對獨立的,企業債權人在主張權利時應直接針對的義務主體是合伙企業而不是合伙人,也不能同時向二者一并主張。進入清算程序后,是否牽涉到合伙人連帶責任的啟動應根據合伙企業債務清償能力的實際情況...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債務清償規則 1、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一)從公司的角度分析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目的在于營利,這也是公司的特征之一。與此相隨的,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均會伴隨著風險,在復雜多變的市場環境中,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市場前景、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
(一)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五)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六)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伙;...
法律咨詢: 有限合伙協議中必須載明哪些事項? 律師回答: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3)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4)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