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檢察長是近親屬需要回避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檢察長負責本案件的,與案件當事人有親屬關系的,應該自行回避,如果不回避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回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三十一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二、審判委員會和法院也有回避的必要
1.審判委員會的回避。在有些案件中,一審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二審發回重審后,審判委員會能否再對該案討論決定?筆者認為,審判委員會不能再對該案討論決定。雖然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并沒有對審判委員會的回避作出規定,但由于審判委員會對案件處理具有絕對權威,合議庭必須執行,那么如果該案還是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話,那么合議庭的回避也就失去了意義。因此,為避免審判委員會受先前決定的影響,不宜再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應由合議庭獨立作出裁判,以保證案件得到客觀公正處理。
2.法院的回避。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與執行法院發生直接對抗,甚至砸壞執行車輛,毆打致傷執行人員,此時執行法院實際上已成為被害人的角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這一規定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案件,就可能使執行法院成為審判法院。如果法院成為爭議的一方,該法院的所有審判人員也都與本案產生了利害關系,應當回避,這必然導致法院的回避。從公正的原則出發,如果法官或法院與當事人有某種關系,甚至變成了爭議的一方,則即使其作出的判決真正做到了客觀公正,也難脫不公正之嫌,會造成法院裁判的信任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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