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訴訟法中關于監外執行的條件是這樣規定的:
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從社會學、醫學的角度,讓婦女哺乳自己嬰兒,有利于母親和嬰兒的健康,故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于處于哺乳期的婦女給予特殊處遇。刑事訴訟法對“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原則上不采用羈押方式,是從人道主義高度出發,展現了法律的人文關懷。但必須指出的是,法律對于哺乳期婦女的特別關懷是有限度的,特別規定不意味著對哺乳期婦女刑罰的虛置,對哺乳期婦女監外執行是有時間限度的。
哺乳期期限具體規定,從刑事訴訟法中不能直接找出。但是在我國其他法律法規中,不難找到哺乳期的明確規定。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都明確指出,婦女的哺乳期一般為一年。原勞動部關于《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中也明確“凡哺乳(包括人工喂養)一周歲以內嬰兒的女職工都應按本規定執行。企、事業單位有條件的,也可適當延長哺乳期”,“女職工哺乳嬰兒滿周歲后,一般不再延長哺乳期。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如果哺乳期時正值夏季,也可延長1至2個月。”從這些規定中我們能夠得出這樣的結論:我們國家對哺乳期的規定一般為一年,如果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
哺乳期的婦女不可以拘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
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對孕婦犯罪具體情形的規定,孕婦犯罪后的刑罰量刑有一定的特殊保護,但不意味著孕婦犯罪可以免除刑罰。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予以監視居住;正在懷孕的罪犯應當停止死刑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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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說的是法院辦理的刑事案件,還是強制執行案件。如果是刑事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的規定,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對強制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是哺乳期的婦女的,也不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對哺乳期的婦女,即使是行政處罰,按行政處罰法,也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房貸逾期多久銀行會起訴,強制執行貸款的的錢不還會有什么后果:
1、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應當與貸款機構進行協商,寬展還款期間或者分期歸還。
2、如果貸款機構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