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湖曾一度盛傳,人壽保險可以做到“離婚不分,欠債不還,訴訟不給”,似乎能凌駕于一切法律之上。
而但凡有一點法律基礎的保險從業者都會知道,不分實際情況,一律這樣宣傳人壽保險的,都是極不專業和極不負責的。
一、先說“欠債不還”
代理人常常掛在嘴邊的“保險避債”是基于《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然而,這句話從頭到尾也沒有否定債權人對于債務的合法求償權。
僅以此作為“保險避債”的法律依據,不是認知片面就是偷換概念。保險有“債務隔離”作用,但是并非老賴惡意避債的溫床。
因此,如果要達到保險的“債務隔離”效果,前提是:
第一,合法資金單獨投保。如果投保的錢都來源不正,那這份保單是否生效本身就是個問題。
第二,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千萬千萬自己指定受益人,而非法定!
這是很多人投保的誤區,直接勾選了合同上的法定受益人。
當受益人為法定時,身故保險金將成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需要按照繼承法相關規定處理。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三十四條明確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簡單說也即是:遺產優先償債,后繼承。
作為遺產的身故保險金肯定償還生前債務之后,才能被繼承。
可能會帶來很多預料之外的問題,結果未必能夠符合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意愿,甚至演變成悲劇。
二、再說“離婚不分”
沒聽說現行《婚姻法》嗎:就算房產證上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可如果一方完全沒出錢,那萬一夫妻離婚、房子也是只歸屬實際出款一方的。
至于保險,自然也是如此:
誰出錢誰就擁有保單的“現金價值”;
除非指定一方為理賠金受益人,保險理賠金專屬于受益人,不屬于共同財產,這是”離婚不分“的依據。
然而通常情況下,大部分人離婚時雙方還是健康的,保險的價值是以”現金價值“而非”理賠金“的形式存在的,現金價值歸屬于投保人,那么保費屬于個人財產的保險離婚時不分,保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保險離婚時就需要分。
就以王寶強離婚案為引子。
王寶強離婚帶來的冷思考——婚后保單到底算不算個人財產?
保險業內曾流傳一個說法:“保險屬于個人財產,如將來發生經濟糾紛、您欠債了,就算是離婚,這筆錢也還是您的!”
這句話其實理解有誤,實際情況是理財分紅類的保險屬于夫妻共有財產,是可以通過退保后對現金價值部分進行分割的;人壽保險也是同樣的情況。
唯獨人身傷害或疾病獲得保險賠償屬于夫妻一方(即受益人)的個人財產。
三、“訴訟不給”
既然“欠債不還、離婚不分”并不絕對,那么“訴訟不給”自然也就不成立了。
保險不是法外之地,不是“洗黑錢”的集中營,也不是違法犯罪的溫床。
保險的本意是保障,保障不幸的人和家庭盡快脫離困境,保障長壽的人避免“人還在、錢沒了”的尷尬,保障家庭財產能夠按照投保人的本意順利傳承。
所以,那些片面夸大保險功能的人,請消停點吧,別給保險潑臟水了。
來源丨財富管理雜志、搜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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