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責任承擔
合伙企業法規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一合伙人個或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則僅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這與普通合伙企業是不同的,在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即使是基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給合伙企業造成債務,在對外責任的承擔上依然是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盡管對內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索有過錯的合伙人,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出現由于個別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導致的合伙企業債務時,沒有過錯的其他合伙人是不需要承擔對外責任的,債權人也只能追索有過錯的合伙人。當然,若特殊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并非因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導致合伙企業的債務,此種情形下與普通合伙企業一樣,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造成合伙企業債務時,首先以合伙企業的財產承擔對外清償責任,不足時由有過錯的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沒有過錯的合伙人不再承擔責任。當以合伙企業的財產承擔對外責任后,有過錯的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對外責任的承擔上依然是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盡管對內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索有過錯的合伙人,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出現由于個別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導致的合伙企業債務時,沒有過錯的其他合伙人是不需要承擔對外責任的,也只能追索有過錯的合伙人。當然,若特殊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并非因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導致合伙企業的債務,此種情形下與普通合伙企業一樣,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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