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關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的規定明確說明,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后可以撤回申請。
已經判決并開始執行,無法撤訴了。如果雙方在這個階段達成私了協議,要向法院申請改判。已經到了這個階段,單方面無法做到。如果雙方一致同意停止執行,可向法院申請。
怎么個流程?具體些
謝謝
追答:...
上訴后上訴人撤回上訴,二審法院的準予撤訴裁定書下達后,一審判決書隨即生效。勝訴的一方當事人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
制執行以后還可以撤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