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
一、異地執行的條件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跨轄區案件執行的兩種基本方式, 一是異地直接執行, 二是委托執行。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跨轄區執行案件要求委托執行為主,不主張異地直接執行,并要求對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財產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需跨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轄區執行的案件,以委托執行為主,同時對有特殊情況,可以不委托執行的案件,做以下嚴格規定: ①被執行人在不同轄區內有財產,且任何一個地方的財產不足以單獨清償債務的; ②分布在不同法院轄區的多個被執行人對清償債務責任的承擔有一定關......
司法鑒定可以在異地做嗎...

一、異地執行的條件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跨轄區案件執行的兩種基本方式, 一是異地直接執行, 二是委托執行。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跨轄區執行案件要求委托執行為主,不主張異地直接執行,并要求對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財產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
只要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人民法院可以凍結任何一地被執行人養老金,但被執行人基本養老金在外省的,應當委托當地法院執行。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被執行人基本養老金,應當按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余留本人及其撫養人口必須的生活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委托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1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執行法院經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在本轄區內已無財產可供執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應當將案件委托異地的同級人...
司法鑒定在受理之后可以進行鑒定在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可以進行鑒定,在簽訂鑒定協議之后三十個工作日內下達鑒定結果。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五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鑒定委托,應當即時作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
法院對被執行人在異地的銀行存款,可以直接派員到異地銀行實施凍結。也可以依法委托存款所在地法院予以凍結。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十五日內...
可以 第一百五十九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展開全部 法院可以跨省市執行。如遇到房產類需要以拍賣形式變現的不動資產。通常有三種方式:第一、執行法院自行委托房產所在地的拍賣企業進行拍賣;第二、委托執行法院所在地拍賣企業跨省市進行拍賣;第三、將該房產交給標的所在地法院執行機構,由房產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