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異地執行的條件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跨轄區案件執行的兩種基本方式, 一是異地直接執行, 二是委托執行。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跨轄區執行案件要求委托執行為主,不主張異地直接執行,并要求對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財產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需跨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轄區執行的案件,以委托執行為主,同時對有特殊情況,可以不委托執行的案件,做以下嚴格規定: ①被執行人在不同轄區內有財產,且任何一個地方的財產不足以單獨清償債務的; ②分布在不同法院轄區的多個被執行人對清償債務責任的承擔有一定關......
一、異地執行的條件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跨轄區案件執行的兩種基本方式, 一是異地直接執行, 二是委托執行。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跨轄區執行案件要求委托執行為主,不主張異地直接執行,并要求對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財產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需跨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轄區執行的案件,以委托執行為主,同時對有特殊情況,可以不委托執行的案件,做以下嚴格規定: ①被執行人在不同轄區內有財產,且任何一個地方的財產不足以單獨清償債務的; ②分布在不同法院轄區的多個被執行人對清償債務責任的承擔有一定關......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
一、異地執行的條件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跨轄區案件執行的兩種基本方式, 一是異地直接執行, 二是委托執行。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跨轄區執行案件要求委托執行為主,不主張異地直接執行,并要求對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財產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
一、異地執行的條件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跨轄區案件執行的兩種基本方式, 一是異地直接執行, 二是委托執行。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跨轄區執行案件要求委托執行為主,不主張異地直接執行,并要求對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財產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