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看案情①
被告陳某與周某系同鄉,二人在外打工結識不久便登記結婚。婚后,周某發現陳某一直沉溺于網游中不能自拔,夫妻雙方經常因此發生口角。2017年春節期間,陳某因網游欠下不少債務,周某欲與其離婚。為挽救婚姻,陳某與周某簽訂協議書:如陳某因玩游戲而欠債,則“凈身出戶”。2017年4月,陳某因網游透支信用卡1萬余元,周某一氣之下訴至法院,要求與陳某離婚,且主張婚后所有財產歸自己所有。
▌分歧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凈身出戶”協議書在財產分割問題上的效力問題,主要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凈身出戶”協議書乃被告陳某為挽救婚姻而不得已所為,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且婚姻訴訟中多以出軌、家暴、吸毒等較大過錯為懲罰理由,本案被告陳某僅僅是沉溺網游,“凈身出戶”對其處罰力度較大,顯失公平,應認定為無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凈身出戶”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以財產分割為協議對象,既不違反法律法規,又不違背公序良俗,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應認定為有效。
▌評析
小編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所謂的“凈身出戶”是指夫妻雙方在離婚訴訟中分割財產時,一方要求另一方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可見,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所謂“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
本案中,陳某與周某系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中屬于平等主體,并不存在權利與義務的不平等,且陳某簽下“凈身出戶”協議書是出于挽救婚姻的目的,并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
故本案中“凈身出戶”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以財產分割為對象,不涉及人身等其他問題,既不違反法律法規,又不違背公序良俗,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認定為財產分割的依據。
▌律師說法:
凈身出戶是指離婚時,一方不帶走任何財產。但這種行為,在中國的《婚姻法》里沒有依據。在這個問題上,法律是存在爭議的,目前法律還沒有明文規定這類協議的效力,是否有效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就目前的司法實踐而言,一般情況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謂的附條件的“凈身出戶協議”的,如一方提出離婚,則自愿凈身出戶。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權利,既包括結婚自由又包括離婚自由。以協議的方式限制對方離婚自由,將放棄全部財產作為離婚的條件,本質就是限制了公民的離婚自由,是違法的。所以這種“凈身出戶協議”就是無效的。
同時《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這樣的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
▌以下5種情況,簽了協議也沒用!②
1、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內容的生效以協議離婚為條件,當事人選擇訴訟離婚使得忠誠協議無效
這也就是說,只有在協議離婚時“忠誠協議”中關于財產的分割方案才是有效的,如果協議離婚無法達成一致,必須要采取訴訟的手段來離婚時,忠誠協議就是無效的,雙方需要做的就是提供所有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而一切判決將交由法院宣判。
2、“忠誠協議”內容本身就不合法或違背道德
協議內容應該是合理合法的,關于財產的分配也應該是在合理的范圍里。比如說,協議約定男方保證不與前女友有任何聯系,否則就給女方簽訂一張10萬元的借條。這樣的協議內容就是不合理合法的,首先,“任何聯系”就不合理,有強烈的主觀性,其次,簽訂借條的財產分割方式是不合法的,此借條(借貸關系并不真實存在)不是在真實自愿的情況下簽訂的。
3、“忠誠協議”本身并不平等公正
若協議本身只是對夫妻雙方其中一人的約束,另一人則不在此協議的約束范圍內。比如,夫妻雙方中其中一人不能晚歸不能私自外出游玩不能私下和朋友約會,違反就要交“罰金”;而另一人則完全隨心所欲。這樣的協議內容太過于嚴苛,嚴重影響正常的生活,財產分割方式已經嚴重導致受約束方生活困難。那么這樣的協議執行無效,存在一種欺壓的狀態。
4、協議中有關財產部分的承諾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導致協議無效
即財產分割并非協議簽訂的本意。比如,在一次爭吵過后,為維護和睦,李某向王小姐簽下一份協議,稱婚后一切財產都無條件給予我的妻子王某,不管以后為什么事情離婚,趙某都凈身出戶,財產自動轉為妻子王某名下,以此協議證明。這樣的忠誠協議在后來就沒有被支持,因為出具承諾書的真實目的是為了維護家庭和睦,為了穩定關系,而不是為了對婚后的財產進行約定,其有關財產的承諾都不是真實意思表示,故此協議不產生法律效力。
5、協議并非自愿簽訂
忠誠協議一般是在婚前簽訂,用于約定婚后兩者的義務,合理約束雙方的行為。如果其中一方以不簽就不結婚或者其他理由,以威脅等不正當手段來達到簽訂協議的目的,那么此協議本身就是不具備法律效應的。
①案例摘自中國法院網
②摘自微信公號“遇事找法”
法務之家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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