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訴:
(1)發現不存在犯罪事實;
(2)發現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
(3)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撤回起訴的程序是:
撤回起訴的決定應當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并以書面方式在宣告判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在開庭審理中,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公訴案件撤回起訴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三條 對于提起公訴的案件,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撤回起訴:
(一)不存在犯罪事實的;
(二)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的;
(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四)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
(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不負刑事責任的;
(七)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八)其他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 對于人民法院建議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或擬作無罪判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審查并與人民法院交換意見;對于符合本意見第三條規定的撤回起訴條件的,可以撤回起訴;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第五條 案件提起公訴后出現如下情況的,不得撤回起訴,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分別作出處理:
(一)人民檢察院發現被告人的真實身份或者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中敘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實不符的,可以要求變更起訴;發現遺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訴和審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訴;
(二)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新的犯罪事實,可能影響定罪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追加或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同意的,應當提出追加或變更起訴;不同意的,應當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判決;
(三)人民法院認為不屬于其管轄或者改變管轄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由原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四)公訴人符合回避條件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變更公訴人的決定;
(五)因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以及被告人脫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審理;
(六)對于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須追訴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或者被告人在宣告判決前死亡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審理。
第六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變更起訴、追加起訴的案件,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法院,并制作變更起訴書或追加起訴書。變更起訴書、追加起訴書文號分別編為:x檢刑變訴(xxxx)x號、x檢刑追訴(xxxx)x號。
在案件提起公訴后、作出判決前,發現被告人存在新的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檢察院如果在法定期限內能夠追加起訴的,原則上應當合并審理。如果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內不能將追加部分與原案件一并審結的,可以另行起訴,原案件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第七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人民檢察院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證據不足或者證據發生變化,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要求法庭延期審理;經補充偵查后,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撤回起訴決定。
第八條 對于提起公訴的案件擬撤回起訴的,應當由承辦人制作撤回起訴報告,寫明撤回起訴的理由以及處理意見,經公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本院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撤回起訴的,應當制作《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決定書》,加蓋院章后送達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要求書面說明撤回起訴理由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說明。對于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檢察院決定撤回起訴的理由不充分,不同意撤回起訴并決定繼續審理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繼續參與刑事訴訟,建議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第十條 對于撤回起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人民檢察院不得再行起訴。新的事實,是指原起訴書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實。
該犯罪事實觸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種罪名,也可以是異種罪名;新的證據,是指撤回起訴后收集、調取的足以證明原指控犯罪事實能夠認定的證據。因為發現新的證據而重新起訴的,應當重新編號,制作新的起訴書。重新起訴的起訴書應當列明原提起公訴以及撤回起訴等訴訟經過。
第十一條 對于撤回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撤回起訴后七日內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偵查機關(部門)處理,并提出重新偵查或者撤銷案件的建議。
第十二條 對于退回偵查機關(部門)提出重新偵查意見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督促偵查機關(部門)作出撤銷、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對于退回偵查機關(部門)提出撤銷案件意見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督促偵查機關(部門)作出撤銷強制措施的決定,依法處理對財物的扣押、凍結。
第十三條 對于撤回起訴的案件,應當在撤回起訴后三十日內將撤回起訴案件分析報告,連同起訴意見書、起訴書、撤回起訴決定書等相關法律文書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備案。
擴展資料:
司法實踐中,有的刑事案件在提起公訴后出現法定事由,檢察機關作出撤回起訴決定。對此,有人認為,撤回起訴等于起訴失誤,撤回后必須作出不起訴處理;也有人提出,撤回起訴決定的效力與不起訴效力完全相同;還有人認為,撤回起訴決定書相當于不起訴決定書。
首先,撤回起訴與不起訴所處的訴訟階段不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即法定不起訴或絕對不起訴。
具體情形包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等,屬于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即酌定不起訴或相對不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4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即證據不足不起訴或存疑不起訴。
而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下稱《規則》)第459條第1款規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訴:不存在犯罪事實的;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其他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由此可知,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是在審查起訴環節;而檢察機關作出撤回起訴是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訴后,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即在法院審理環節。
其次,撤回起訴決定與不起訴決定的效力不同。從不起訴決定效力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3條規定,決定不起訴案件,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174條規定,被不起訴人在押的,要立即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6條、第177條分別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后,偵查機關、被害人和被不起訴人不接受或者不服的救濟制度。
《規則》第459條第2款、第3款規定了撤回起訴案件的具體處理,主要包括:
一是對于撤回起訴的案件,一般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是需要補充證據的,可以建議重新偵查。
三是對于撤回起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不得再行起訴,有新的事實和證據,可以再行起訴。
由此可以看出,不起訴決定在某種程度具有實體處理意義,對當事人不服情形,法律規定了當事人不服的救濟措施。而撤回起訴主要是具有程序方面的意義,僅表明案件由審理環節又回到審查起訴環節,如何處理還要根據具體案件情形來作出判斷。
再次,撤回起訴與不起訴的相互影響作用不同。案件作出不起訴后,如果當事人沒有異議,案件訴訟完畢,就此終結,案件不會起訴到法院再進入審理環節,因此,不存在再行撤回起訴的問題。
由于撤回起訴的案件在撤回起訴后,又重新回到起訴環節,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案件還需要進一步作出相應處理,存在起訴和不起訴兩種可能性: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而對于根據新的事實和證據仍然需要作不起訴處理的,應當依據法律規定和案件情節具體作出絕對不起訴,或者相對不起訴,或者存疑不起訴的處理。
參考資料:百科-撤回起訴
參考資料:百科-《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公訴案件撤回起訴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由人民法院退回一半的案件受理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三十四條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擴展資料: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
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民事案件的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第三十四條: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拓展資料
1......
撤訴后不再退回訴訟費。
民事案件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且經人民法院準許的,可以撤訴,訴訟費減半收取,已經按普通程序收取了訴訟費的,退回一半;按簡易程序收取了訴訟費的,本身就按減半收取,因此撤訴后不再退回訴訟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2、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擴展資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