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說:
1999年1月1日,袁麗與熊海濤登記結婚,次年生育一女熊某。期間,袁麗、熊海濤與熊的父母共同生活,共同經營茶館。2015年2月17日,熊海濤購買了雙色球福利彩票一張,并于當晚知悉中得巨額大獎。2015年2月25日,袁麗與熊海濤協議離婚并辦理離婚登記。2月26日,熊海濤便進行了兌獎。袁麗在離婚后幾天才獲知熊海濤中獎的事實。那么,在二人已經簽訂離婚協議并辦理離婚登記后,袁麗還能要求分割該彩票獎金嗎?本案收錄于最高人民法院官刊《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11期,具體內容推送如下:
裁判要旨
雙方協議離婚后,一方發現對方存在隱藏夫妻共同財產行為,該離婚協議中涉及雙方離婚、放棄撫養等表征合意且排除重大誤解的內容依然有效。對于被隱藏的夫妻共同財產,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予以再次分割。
案號
一審:(2013)梁法民初字第01060號
二審:(2013)渝二中發民終字第01824號
案情
原告:袁麗。
被告:熊海濤。
第三人:曾熾秀。
1999年1月1日,袁麗(女)與熊海濤(男)登記結婚,次年生育一女熊某。期間,袁麗、熊海濤與熊的母親曾熾秀、父親熊正國共同生活,共同經營茶館。2015年2月17日,熊海濤在唐武強所經營的彩票店中購買了雙色球福利彩票一張,并于當晚知悉中得巨額大獎。2015年2月25日(兌獎前一天),袁麗與熊海濤協議離婚并辦理離婚登記。
2015年2月26日,熊海濤在熊建偉、崔輝的陪同下到重慶市福利彩票中心完成兌獎,兌得稅后獎金460萬元并存入熊海濤在中國建設銀行的個人賬戶。兌獎當日,熊海濤即分別向熊建偉、崔輝賬戶各轉入50萬元,次日向彩票店經營者唐武強銀行賬戶轉入14萬元。隨后,熊海濤以本人名義繳納220萬元購買幸福人壽保險公司重慶分公司某萬能型保險,另有46萬余元轉存于熊海濤在重慶農村商業銀行的個人賬戶。離婚后幾天,袁麗從朋友處得知熊海濤中得巨額大獎,袁麗認為中得獎金為夫妻共同財產,其應分得一半,但熊海濤強烈拒絕。2015年3月10日,袁麗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得彩票獎金230萬。熊海濤的母親曾熾秀以中獎彩票系其購買為由,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原告訴稱:被告熊海濤購買雙色球中得巨額獎金460萬元并故意隱瞞中獎事實,于兌獎前一天欺騙原告與其辦理離婚登記。雖然熊海濤兌付彩票獎金行為在離婚后第二天完成,但該彩票系在離婚前購買并于當日獲知中了巨額獎金,因此該彩票獎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告作為夫妻一方,有權要求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并獲得該彩票獎金的一半,即230萬元。
被告辯稱:雙色球中獎彩票并非被告購買,而是由第三人曾熾秀購買,且原被告協議離婚不存在脅迫或者欺詐,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求。
第三人述稱:雙色球中獎彩票系第三人購買,因春節期間不能兌獎,便委托原告熊海濤與兒子熊建偉、女婿崔輝一起去兌獎,請求法院判決確認中獎彩票歸第三人所有。
審判
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財產。袁麗與熊海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均未有固定工作,與熊的母親曾熾秀、父親熊正國共同生活,共同經營茶館,茶館收益及第三人曾熾秀的養老金共同用于家庭開支。本案訟爭的彩票雖系第三人曾熾秀購買,但應視為以家庭開支購買,彩票獎金應作為曾熾秀、熊正國、熊海濤、袁麗的家庭共同財產為宜。彩票獎金依法應當按照家庭成員曾熾秀、熊正國、熊海濤、袁麗4人進行分割。袁麗主張彩票獎金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未提供足夠證據證實該彩票系熊海濤購買,對該請求不予支持,遂判決第三人曾熾秀購買雙色球福利彩票中獎所得獎金460萬元屬袁麗、熊海濤、第三人曾熾秀、案外人熊正國的家庭共同財產,由熊海濤支付袁麗應分得彩票獎金115萬元,駁回袁麗、第三人曾熾秀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袁麗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認為雙色球中獎彩票并非曾熾秀購買而系熊海濤購買;袁麗和熊海濤雖與曾熾秀、熊正國共同居住,但并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共同生活、共同經營,購買彩票的資金應屬于個人支出而非家庭支出。熊海濤、第三人曾熾秀不服一審判決,亦提起上訴,認為雖然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沒有異議,但袁麗在離婚前即已離家,除身份關系外,袁麗在經濟上與熊海濤、曾熾秀已無任何關系,用于購買彩票的資金亦與袁麗無關,故袁麗應分得的彩票獎金數額不應超過50萬元。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雙色球中獎彩票系第三人曾熾秀購買錯誤,應認定為熊海濤購買;認定熊海濤所購買彩票的獎金屬于袁麗和熊海濤與其母曾熾秀、其父熊正國的家庭共有財產錯誤,應認定為袁麗和熊海濤的夫妻共同財產;熊海濤故意隱藏夫妻共同財產本應少分或不分,但袁麗一、二審均主張分配彩票獎金230萬元,應視為袁麗對其權利的正當處分。故此,袁麗請求分得彩票獎金230萬元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予以糾正。遂判決撤銷一審民事判決,熊海濤購買雙色球福利彩票中得獎金460萬元屬熊海濤和袁麗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所有的財產,熊海濤應在規定期限內支付袁麗彩票獎金230萬元;駁回袁麗其他訴求;駁回第三人曾熾秀的訴求。
評析
一、家庭共有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合理界定
家庭共有財產雖與夫妻共同財產同作為家庭財產的基本類型,在某種情勢下存在完全混同,諸如在僅由夫妻雙方組成的家庭中,夫妻共同財產即是家庭共有財產,然則,兩者之于法律規制層面的理解卻呈現明顯差別。
1.內涵不同。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①但其并非泛指家庭成員個人所有的全部財產的簡單疊加。夫妻共同財產,則是指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2.來源不同。家庭共有財產的發生是以家庭成員共同生活關系的存續為前提,且要求全部或者部分家庭成員在共同生活期間參與了家庭共同財富的創造、所得或添置,同時對于“還有一部分家庭成員沒有直接參與家庭財產的創造,但如果他為整個家庭的生產、生活做出了貢獻,也可適當擁有該部分家庭財產”。②夫妻共同財產的取得與家庭共有財產的發生不同,其并非要求夫妻雙方必須共同參與財富的創造,而僅要求夫妻婚姻關系存續的前提條件及排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限制要件,易言之,“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的個人所得都會自然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③
3.范圍不同。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主要包括:“共有勞動所得的合法收入,共同積累的儲蓄,共同建造的房屋,共同所有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資料,共同享有的債權和共同負擔的債務以及其他共有的財產”。④夫妻共同財產依照婚姻法及其解釋的規定,主要包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門的財產。
本案中,雖然袁麗、熊海濤與熊的父母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共同經營茶館,但家庭共有財產關系并非僅滿足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基礎要件即必然發生,其亦須具備共同創造和積累并共同管理支配的核心要件。一、二審過程中,袁麗并未對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的事實提出異議,但熊海濤和第三人曾熾秀并未提供證據證明熊正國的養老金、共同經營茶館的收入等收支實行家庭統一管理,并用統一管理的資金定投彩票的事實或約定。同時,袁麗與熊海濤離婚協議中亦未將以其女熊某名義購買的房屋、共同居住其父母的房屋作為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和債務進行分配或分擔,此亦印證并未因熊海濤與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經營茶館,其茶館經營收入等家庭財產實行統一管理的客觀事實或約定。故此,熊海濤購買雙色球彩票中得巨額獎金460萬元,不應屬家庭共有財產。
依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或者法律限制規定外,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創造、獲得、積累、添置等的財產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熊海濤在與袁麗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即已完成彩票購買程序,且離婚前熊海濤已經明確知悉其中得巨額獎金的事實,其購買彩票中獎的射幸利益在婚姻存續期間即能夠預見。如此,雖然熊海濤兌獎行為與獲得財產均發生在辦理離婚登記后的次日,但并不影響該彩票獎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認定。
綜上,熊海濤購買雙色球彩票并中得巨額獎金不具備家庭共同財產的特質,其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且未有另外約定,亦不存在限制規定,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隱瞞事實真相騙取離婚協議的效力認定
協議離婚表征當事人雙方的離婚合意及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和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如此,即便是一方在離婚后發現對方存在故意隱藏財產等情節的,離婚協議中涉及雙方離婚、子女撫養等身份關系的條款均系有效,對于協議中涉及的財產分割則應當視具體情況予以界定。
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9條之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故此,若辦理離婚登記之日至提請訴訟之日未超過1年,受欺詐方即可訴請人民法院對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條款內容予以撤銷或者變更;超過1年的,涉及財產分割條款內容有效。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1條之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2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故此,若辦理離婚登記后,受欺詐方發現對方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可訴請人民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受欺詐方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2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本案中,熊海濤隱瞞購買雙色球彩票并中得巨額獎金的事實與袁麗協議離婚,約定:“男女雙方均自愿離婚;婚生女熊某由熊海濤撫養,一切費用由男方負擔;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歸個人所有;登記于婚生女熊某名下的房屋產權歸熊海濤所有且不得變更;銀行貸款25萬元及欠款10萬元均由熊海濤償還”。其中涉及雙方離婚、子女撫養、房屋產權歸屬及欠款償還的條款內容因系雙方合意而有效,但“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歸個人所有”的條款效力應當予以重新界定。
(1)雙色球彩票中獎前,各自名下存款未有變動,袁麗和熊海濤約定歸各自所有為雙方合意,應當有效。
(2)雙色球彩票中獎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除原本歸屬各自名下的存款外,袁麗和熊海濤的夫妻共同財產發生正向變動,如此,彩票獎金460萬元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本案中,熊海濤中得巨額彩票獎金后,并未在離婚登記辦理前明確告知袁麗,袁麗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熊海濤簽訂了包括財產分割等內容的離婚協議。依照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袁麗雖然與熊海濤已經辦理離婚登記,但袁麗離婚后幾天即知悉離婚前熊海濤中得并隱瞞雙色球彩票巨獎的事實。如此,袁麗可以提請法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袁麗與熊海濤簽訂離婚協議,對雙方離婚、子女扶養、房屋產權歸屬、債務償還及名下存款處理等內容作出約定,雖然該份協議系在熊海濤隱瞞中得彩票巨獎的情況下簽訂,但上述內容均系以雙方自愿合意完成,如此本協議應當認定為有效。而對于離婚后發現的夫妻共同財產,袁麗可以通過訴訟要求再次分割。
三、需要予以厘定的兩個問題
1.雙色球中獎彩票購買者的確定。本案中,當事人雙方對誰購買了中獎彩票爭議較大,但根據涉案證據和生活常識即可作出具有高度蓋然性的認定:一是無記名中獎彩票是誰持有誰兌獎,誰兌獎誰所有。本案中,熊海濤既是中獎人亦是兌獎人;二是貨幣作為一般種類物,合法占有即所有。本案中,彩票獎金悉數存入熊海濤銀行賬戶,并由其完成五次分配(向熊建偉、崔輝各轉50萬元,向唐武強轉14萬元,轉存46萬余元至重慶農商行某分行,投保220萬元某萬能型保險);二是袁麗、熊海濤之女熊某出庭證實,其在使用熊海濤手機時接到告知彩票中獎的電話;四是兌獎前一天,熊海濤急于與袁麗辦理離婚,并在離婚協議中主動承擔貸款和個人債務,綜合判斷,熊海濤具有急于離婚并獨占彩票獎金的意圖;五是中獎彩票為雙色球復式,該類彩票投注較為復雜,需要射幸博彩意識和一定技能支持,第三人曾熾秀已年滿71歲,且其孫女熊某亦證實曾熾秀無購買彩票習慣,如此,曾熾秀購買中獎彩票的可能性較小;六是證人江曉琴未能出庭作證,其證實彩票系曾熾秀購買是基于聽說,其證言作為傳來證據,證明力較弱,且該證人與熊海濤、曾熾秀系親屬關系,其證明力被再次削弱。綜上,熊海濤購買中獎彩票具備顯著可能性,曾熾秀購買的可能性甚微,如此,應當認定中獎彩票為熊海濤購買。
2.袁麗分割彩票獎金份額的確定。依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除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外,發現一方亦可以要求法院對隱藏一方作出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判決。本案中,熊海濤隱瞞了購買雙色球彩票并中得巨額獎金的事實,并于兌獎前一天與袁麗辦理了離婚登記,依照法律規定,熊海濤的行為應認定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隱藏,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對其予以少分或者不分。然則,一、二審過程中,袁麗并未提出對熊海濤予以少分或者不分的訴求,僅主張分得彩票獎金的一半即230萬元,應當認定為系袁麗對其合法權利的自愿處分,應當予以尊重。故此,綜合本案事實,袁麗應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數額為230萬元。
注釋
①楊立新:《共有權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49頁。
②于大水:“家庭財產的共有制及立法建議”,載《煙臺師范大學學報》2002年第4期。
③賈云飛:“淺論家庭共有財產的認定”,載《湖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0年第2期。
④江冬:“怎樣區分遺產與家庭共有財產”,載2010年3月23日《西部法制報》。
作者:王劍波、吳美來、石同全,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詹亮,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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