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公證處可以公證債務負擔嗎
債務擔保是以合同的形式約定的,是屬于公證的范圍,只要債務負擔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進行公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
(二)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鑒定、評估事項的;
(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七)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
(八)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
(九)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
二、公證的效力
公證效力,是指公證證明在法律上所起的效用和約束力。公證作為一種證明制度,其證明結果的直接表現是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因此,公證的效力又稱為公證書的效力。公證書是公證效力的物質載體和具體的表現形式,具有普遍的證明效力。
公證書在法律上具有能夠直接證明公證確認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是真實的,合法的效力。
因此,公證的效力又稱為公證書的效力。公證書是公證效力的物質載體和具體的表現形式,具有普遍的證明效力。公證效力,公證書在法律上具有能夠直接證明公證確認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是真實的,合法的效力。
公證有三種基本的法律效力,即:
1.證據效力
2.使法律行為生效的效力
3.強制執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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