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反傾銷能否進行復審
答案肯定是可以的,根據WTO協議,反傾銷復審是反傾銷調查中必不可少的一個程序。在采取反傾銷措施后的一定時間或一定條件下,利害關系方有權請求調查機關進行行政復審,調查機關也可主動發起行政復審。所謂反傾銷行政復審就是調查機關對自己所做出的有關反傾銷措施進行再次審查的制度。通過復審,調查機關可以及時對采取的有關措施實施后出現的新情況做出新的決策,以保護利害關系方的合法權益。
二、反傾銷行政復審內容
行政復審一般發生在反傾銷措施實施一段時間以后,而由有關利害關系方向進口方主管機關申請行政復審。根據1994年反傾銷守則的規定,如果一項進口產品經反傾銷調查,并被確定征收反傾銷稅或接受價格承諾,在經過一段合理時間后,進口方調查機關可主動或應有關當事方的請求,對征收反傾銷稅或價格承諾是否有必要繼續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繼續或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或履行價格承諾。主管機關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自行復審或在最終反傾銷稅的征收已經過了一段合理時間后,應提交證實復審必要性的肯定信息的任何利害關系方的請求,復審繼續征稅的必要性。利害關系方有權請求主管機關復審是否需要繼續征收反傾銷稅以抵消傾銷,如取消或改變反傾銷稅,則損害是否有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或同時復審兩者。
也就是說,行政復審主要就三個方面內容向主管機關申請要求對原反傾銷案件重新進行審查:
1、是否有必要繼續征收反傾銷稅以抵制傾銷;
2、如果取消或變動稅額損害會繼續存在還是可以避免;
3、對上述兩個方面同時進行審查。由于這種審查由原主管機關進行,因此這種審查也就稱之為行政復審。
也就是說行政復審也主要針對實施反傾銷措施三個構成要件來進行審查,一是關于傾銷的變化;二是關于損害的變化;三是關于因果關系變化。不管是傾銷發生了變化,還是損害發生了變化,因果關系的變化都有必要對征收反傾銷稅進行復審,否則對有關利害關系方也是不公平的。
三、反傾銷行政復審的實質條件和程序
1、實質條件
反傾銷行政復審的實質條件是客觀情況的變化,其中主要是傾銷情況和損害情況的變化,具備這些變化之一則可要求復審。
(1)傾銷的變化
第一、傾銷增加。進口產品被采取反傾銷措施以后,如果出口商的出口價格降低,就必然使傾銷幅度大于原來反傾銷調查的結果,此時應允許國內產業要求主管機關重新計算傾銷幅度。
第二、傾銷減少。傾銷減少后,也應當允許利害關系人申請重新審議,但關于傾銷少能否引起反傾銷行政復審分歧較大。
第三、傾銷消失。如果出口商停止傾銷行為,則征收反傾銷稅的客觀基礎不復存在,如果進口方主管機關繼續按照原來確定的傾銷幅度征收反傾銷稅對出口商是不公平的,應允許利害關系人申請復審,但是為了避免出口商隨意以價格的變動為理由來影響反傾銷措施的正常實施,反傾銷法通常對行政復審的提起作時間限制。
第四、匯率變化。國際市場上匯率大幅變動導致商品的出口價格與其在國內的銷售價格相比發生變化。
(2)損害的變化
1)損害減少。由于進口數量減少,進口價格提高,或者由于經濟復蘇而導致國內產業損害減少。
2)損害消失。隨著反傾銷措施的實施,進口產品價格提高或者減少了數量,從而抵消了因傾銷而給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
3)損害是否繼續或重現。當證實損害并不至于繼續或重現時,反傾銷主管機關才可停止或變更課征的反傾銷稅。利害關系方有權要求主管機關就取消或變更課征反傾銷稅是否會導致損害的繼續或重現予以審查。關于損害是否繼續或重現,只能由當事人進行申請或進口方主管機關依職權進行復審。
2、反傾銷行政復審的程序
(1)啟動程序
行政復審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啟動。
一是主管機關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自行復審,這是主管機關依照職權進行的行政復審。
二是最終反傾銷稅的征收經過一段合理時間后,利害關系方請求進行行政復審。以這種方式提起復審的利害關系方應提交證實復審必要性的證據。如取消或減少反傾銷稅,損害不可能繼續或再發生。
(2)依證據規則提交證據
不論是主管機關依照職權主動提起的行政復審還是利害關系方請求進行復審,都必須具備確實的證據,并按法定規則收集、提交證據。
(3)期限限制
期限限制包括提起復審的時間限制和復審時間限制,主管機關依照職權發起的行政復審與由利害關系人申請進行行政復審的提起時間限制不一樣。對于主管機關提起行政復審時間沒有明確的限制,主管機關認為正當時就可以進行。而利害關系人申請進行的行政復審,則應在最終反傾銷稅征收之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但不管是主管機關發起的復審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的復審,其復審期限自決定復審之日起12個月內。復審期間,不妨礙反傾銷措施的實施。
(4)反傾銷行政復審的主要類別
第一,期中復審,是指反傾銷措施執行一段時間后,主管機關對是否應繼續執行反傾銷措施進行審查。由于這種復審是在征收反傾銷稅的5年期限內進行的,因此一般稱之為期中復審。任何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均可以提出這種審查要求,但應提交必要進行審查的確實資料。反傾銷主管部門也可依照職權主動進行期中復審。期中復審的結果可能是取消征稅或價格承諾,也可能加重、減輕征稅或價格承諾的條件。
第二,期終復審,又稱日落復審,即反傾銷措施執行5年期滿時,當局對反傾銷措施是否應如期終止進行審查。期終復審的立案應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反傾銷措施終止后,繼續存在傾銷和損害的可能性。
第三,新出口商復審,所謂新出口商,是指在反傾銷調查期內未向進口國出口過被調查產品的出口商和生產商。
四、新出口商申請復審一般應具備三個條件:
1、與受到反傾銷調查并受到反傾銷措施制裁的產品或出口商及生產商都沒有聯系;
2、在反傾銷調查期間沒有向進口國出口;
3、能夠通過買賣合同證明出口或出口計劃是在反傾銷調查結束后開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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