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按審計執行主體分類按審計活動執行主體的性質分類,審計可分為政府審計、獨立審計和內部審計三種。
(一)政府審計(governmentalaudit)
政府審計是由政府審計機關依法進行的審計,在我國一般稱為國家審計。我國國家審計機關包括國務院設置的審計署及其派出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置的審計廳(局)兩個層次。國家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國家財政金融機構、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有國有資產的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各國政府審計都具有法律所賦予的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強制性。
(二)獨立審計(independentaudit)
獨立審計,即由注冊會計師受托有償進行的審計活動,也稱為民間審計。我國注冊會計師協會(CICPA)在發布的《獨立審計基本準則》中指出:“獨立審計是指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托,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及其相關資料進行獨立審查并發表審計意見。”獨立審計的風險高,責任重,因此審計理論的產生、發展及審計方法的變革都基本上是圍繞獨立審計展開的。
(三)內部審計(internalaudit)
內部審計是指由本單位內部專門的審計機構和人員對本單位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實施的獨立審查和評價,審計結果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這種審計具有顯著的建設性和內向服務性,其目的在于幫助本單位健全內部控制,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在西方國家,內部審計被普遍認為是企業總經理的耳目、助手和顧問。1999年,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理事會通過了新的內部審計定義,指出:“內部審計是一項獨立、客觀的保證和咨詢顧問服務。它以增加價值和改善營運為目標,通過系統、規范的手段來評估風險、改進風險的控制和組織的治理結構,以達到組織的既定目標。”
二、按審計基本內容分類按審計內容分類,我國一般將審計分為財政財務審計和經濟效益審計。
(一)財政財務審計(financialaudit)
財政財務審計是指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和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旨在糾正錯誤、防止舞弊。具體來說,財政審計又包括財政預算執行審計(即由審計機關對本級和下級政府的組織財政收入、分配財政資金的活動進行審計監督)、財政決算審計(即由審計機關對下級政府財政收支決算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計監督)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即由審計機關對預算外資金的收取和使用進行審計監督)。財務審計則是指對企事業單位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的真實性和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由于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是以會計報表為媒介集中反映的,因而財務審計時常又表現為會計報表審計。
財政財務審計在審計產生以后的很長一段時期都居于主導地位,因此可以說是一種傳統的審計;又因為這種審計主要是依照國家法律和各種財經方針政策、管理規程進行的,故又稱為依法審計。我國審計機關在開展財政財務審計的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審單位和人員存在嚴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侵占國家資財、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往往會立專案進行深入審查,以查清違法違紀事實,作出相應處罰。這種專案審計一般稱為財經法紀審計,它實質上只是財政財務審計的深化。
(二)經濟效益審計(economiceffectivityaudit)
經濟效益審計是指對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狀況進行審查、評價,目的是促進被審計單位提高人財物等各種資源的利用效率,增強盈利能力,實現經營目標。在西方國家,經濟效益審計也稱為“3E”(efficiency,effectivity,economy)審計。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INTOSAI)則將政府審計機關開展的經濟效益審計統一稱為“績效審計”(performanceaudit)。西方國家又將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從事的經濟效益審計活動概括為“經營審計”(operationalaudit)。
三、按審計實施時間分類
按審計實施時間相對于被審單位經濟業務發生的前后分類,審計可分為事前審計、事中審計和事后審計。
(一)事前審計
事前審計是指在被審單位經濟業務實際發生以前進行的審計。這實質上是對計劃、預算、預測和決策進行審計,如國家審計機關對財政預算編制的合理性、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等進行的審查;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盈利預測文件的審核,內部審計組織對本企業生產經營決策和計劃的科學性與經濟性、經濟合同的完備性進行的評價等。
開展事前審計,有利于被審單位進行科學決策和管理,保證未來經濟活動的有效性,避免因決策失誤而遭受重大損失。一般認為,內部審計組織最適合從事事前審計,因為內部審計強調建設性和預防性,能夠通過審計活動充當單位領導進行決策和控制的參謀、助手和顧問。而且內部審計結論只作用于本單位,不存在對已審計劃或預算的執行結果承擔責任的問題,審計人員無開展事前審計的后顧之憂。同時,內部審計組織熟悉本單位的活動,掌握的資料比較充分,且易于聯系各種專業技術人員,有條件對各種決策、計劃等方案進行事前分析比較,作出評價結論,提出改進意見。
(二)事中審計
事中審計是指在被審單位經濟業務執行過程中進行的審計。例如,對費用預算、經濟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查。通過這種審計,能夠及時發現和反饋問題,盡早糾正偏差,從而保證經濟活動按預期目標合法合理和有效地進行。
(三)事后審計
事后審計是指在被審單位經濟業務完成之后進行的審計。大多數審計活動都屬于事后審計。事后審計的目標是監督經濟活動的合法合規性,鑒證企業會計報表的真實公允性,評價經濟活動的效果和效益狀況。
按實施的周期性分類,審計還可分為定期審計和不定期審計。定期審計是按照預定的間隔周期進行的審計,如注冊會計師對股票上市公司年度會計報表進行的每年一次審計、國家審計機關每隔幾年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的財務收支審計等。而不定期審計是出于需要而臨時安排進行的審計,如國家審計機關對被審單位存在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突擊進行的財經法紀專案審計;會計師事務所接受企業委托對擬收購公司的會計報表進行的審計;內部審計機構接受總經理指派對某分支機構經理人員存在的舞弊行為進行審查等。
四、按審計技術模式分類按采用的技術模式,審計可以分為賬項基礎審計、系統基礎審計和風險基礎審計三種。
這三種審計代表著審計技術的不同發展階段,但即使在審計技術十分先進的國家也往往同時采用。而且,無論采用何種審計技術模式,在會計報表審計中最終都要用到許多共同的方法來檢查報表項目金額的真實、公允性。
(一)賬項基礎審計賬項基礎審計是審計技術發展的第一階段,它是指順著或逆著會計報表的生成過程,通過對會計賬簿和憑證進行詳細審閱,對會計賬表之間的勾稽關系進行逐一核實,來檢查是否存在會計舞弊行為或技術性措施。在進行財務報表審計,特別是專門的舞弊審計時,采用這種技術有利于作出可靠的審計結論。
(二)系統基礎審計系統基礎審計是審計技術發展的第二階段,它建立在健全的內部控制系統可以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基礎上。即首先進行內部控制系統的測試和評價,當評價結果表明被審單位的內部控制系統健全且運行有效、值得信賴時,可以在隨后對報表項目的實質性測試工作中僅抽取小部分樣本進行審查;相反,則需擴大實質性測試的范圍。這樣能夠提高審計的效率,有利于保證抽樣審計的質量。
(三)風險基礎審計風險基礎審計是審計技術的最新發展階段。采用這種審計技術時,審計人員一般從對被審單位委托審計的動機、經營環境、財務狀況等方面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出發,利用審計風險模型,規劃審計工作,積極運用分析性復核,力爭將審計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上。
除上述分類外,審計還可按執行地點分為報送審計和就地審計。前者是指審計機構對被審單位依法定期報送的計劃、預算和會計報表及有關賬證等資料進行的審計,主要適用于國家審計機關對規模較小的事業單位進行的財務審計;后者是指審計機構委派審計人員到被審單位進行現場審計,以全面調查和掌握被審單位的情況,作出準確的審計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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