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律師代理費問題建議與律師協商確定;
2、訴訟費用問題法院按照《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執行,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四川省律師法律服務收費行業指導標準(試行)》
(一)代理民事訴訟、仲裁案件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基準收費標準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2.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爭議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費:
(1)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收費比例為8%-10%,收費額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萬元至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為7%-9%;
(3)5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為6%-8%;
(4)1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為5%-7%;
(5)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為4%-6%;
(6)1,00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含2,000萬元)為3%-5%;
(7)2,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為2%-4%;
(8)5,000萬元以上部分為1%-3%。
3.上述兩項收費標準是代理民事訴訟案件(民事訴訟案件包括律師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單獨代理二審、再審案件的,或者代理仲裁案件,或者代理不予執行或撤銷仲裁裁決書的,按照上述一審階段收費標準執行。同一律師事務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審理階段的,可以給予下浮不超過50%的優惠。代理本訴同時代理反訴、反請求案件的,反訴、反請求按標的額以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酌減收費。
4.涉外(含涉港、澳、臺)案件的收費標準,原則上按照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執行。如果涉及到多語種法律服務的,可以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再上浮不超過3倍收費。經委托人同意,也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參照外國或港、澳、臺地區律師事務所駐我國代表機構辦理同類法律事務的收費標準,與委托人協商確定收費數額。
5.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民事訴訟、仲裁案件,可以在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基礎上再上浮不超過3倍收費。下列案件為重大、疑難、復雜民事訴訟、仲裁案件:
(1)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受理一審的案件;
(2)當事人一方人數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訴訟案件;
(3)知識產權糾紛案、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商譽權、名譽權糾紛等案件;
(4)取證困難的案件;
(5)新類型案件;
(6)涉及兩個以上法律關系的案件;
(7)涉及專業知識,需要聘請具備非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協助方能辦理的案件;
(8)其他經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雙方認為屬于重大、疑難、復雜的民事訴訟、仲裁案件。
6.民事訴訟、仲裁案件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涉及財產關系的,風險代理收費標準為爭議標的額的6%-30%,可另比照該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案件受理費收取基礎代理費,原則上不能采取不收取基礎代理費的全風險代理方式。
7.民事訴訟、仲裁案件可以采取計時方式收取律師費。計時收費的標準為500元-3000元/小時,符合上述第5項規定的案件,可以在前述標準基礎上再上浮不超過2倍收費。
8.執行案件:
(1)單獨承辦的執行案件,根據執行標的額,按一審階段收費標準收費;
(2)曾承辦一審或二審的案件,原則上根據執行標的額,按一審階段收費標準的50%-80%收費。執行難度很大,執行程序復雜的重大執行案件,按一審階段收費標準收費;
(3)代理執行案件亦可按照上述收費標準進行風險代理或計時收費。
9.代理民事申訴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階段收費標準收費,復雜、疑難的案件可以再上浮不超過1.5倍收費,亦可按上述規定進行風險代理或者計時收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三章 訴訟費用交納標準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
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
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七條 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八條 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10萬塊錢的案件,應當交納2300元的訴訟費用。 如果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可以減半收取訴訟費,即只要交納1150元。 至于律師的代理費,大概需要3000-5000元。 有協商的余地。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 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 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 5%交納;
3. 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 超過......
10萬塊錢的案件,應當交納2300元的訴訟費用。如果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可以減半收取訴訟費,即只要交納1150元。至于律師的代理費,大概需要3000-5000元。有協商的余地。《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
這個問題主要看是什么性質的案件,我國對律師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與市場調節價分類管理,所以各地的律師收費標準是不一樣的。
比如北京市律師收費的標準如下:
一、刑事案件收費標準
(一)刑事案件收費按照各辦案階段分別計件確定收費標準。
1.偵查階段,每件收費2000--10000元。
2.審查起訴階段,每件收費2000--10000元。
3.一審階段,每件收費4000--30000元。
4.上述收費標準下浮不限。
(二)二審、死刑復核、再審、申訴案件以及刑事自訴案件按照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