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的相同之處
企業債券屬于我國經濟發展和改革過程中的一類特殊固定收益產品,約束其發行行為的指導性法規是1993年國務院頒布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條例規定“中央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計劃委員會審批;地方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會同同級計劃主管部門審批。”目前企業債券的發行審批權限歸屬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由于政府計劃部門(現在的國家發改委)的權限范圍主要涉及國有經濟部門,實際發債主體主要是中央政府部門所屬機構、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等大型國有機構,而且均有大型銀行、大型國有集團等對債券進行擔保。這樣,我國的企業債券實質具有很高的信用級別,屬于具有“國家信用”的準政府債券。
《公司法》和《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出臺后,為大力發展公司債券市場奠定了基礎。像其他有價證券一樣,按照規定,申請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經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發行公司債券的企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對發債主體的限制較企業債券寬松,范圍較企業債券有所擴大,符合發行公司債券機構的數量遠遠大于發行企業債券機構的數量。公司債券發行試點期間,公司范圍僅限于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債券
關于公司債券的概念,在教科書中都基本這樣定義:“公司債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同時還進一步解釋,它表明發行債券的公司和債券投資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公司債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債權人,而不是公司的所有者,是與股票持有者最大的不同點,債券持有人有按約定條件向公司取得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權利,取得利息優先于股東分紅,公司破產清算時,也優于股東而收回本金。但債券持有者不能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等各項活動。
上述表述對“公司債券”的定義與解釋無疑是正確的。但是,如果要真正從理論上理解公司債券概念,還必須進行以下分析:
實質
首先,公司債券作為一種“證券”,它不是一般的物品或商品,而是能夠“證明經濟權益的法律憑證”。“證券”是各類可取得一定收益的債權及財產所有權憑證的統稱,是用來證明證券持有人擁有和取得相應權益的憑證。
其次,公司債券是“有價證券”,它反映和代表了一定的經濟價值,并且自身帶有廣泛的社會接受性,一般能夠轉讓,作為流通的金融性工具。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有價證券”是一種所有權憑證,一般都須標明票面金額,證明持券人有權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轉讓和買賣,其本身沒有價值,但它代表著一定量的財產權利。持有者可憑其直接取得一定量的商品、貨幣或是利息、股息等收入。由于這類證券可以在證券市場上買賣和流通,客觀上具有了交易價格。
發行者
債券的發行人、債務人是“公司”,而不是其他組織形式的企業。這里的公司不是一般的企業,是“公司化”了的企業。發行公司債券的企業必須是公司制企業,即“公司”。一般情況下,其他類型的企業,如獨資企業、合伙制企業、合作制企業都不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產權基礎,都不能發行公司債券。國有企業屬于獨資企業,從理論上講不能發行公司債券,但是按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中國的國有企業有其不同于其他國家的國有企業的特別的產權特征,也可以發行債券——企業債券(不是法律上的公司債券)。而且,不是所有的公司都能發行公司債券。從理論上講,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必須是承擔有限責任的,如“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類型的公司,如無限責任公司、股份兩合公司等,均不能發行公司債券。
必要性
債券必須由其發行人面向其投資者通過“發行(issuing)”才能實現。公司債券“發行”是發行人通過出售自身的信用憑證——公司債券獲得資金,同時公司債券投資者通過支付資金購買發行人的信用憑證的一種信用交易過程。
從法理上講,發行是一種“要約行為”。作為公司債券的發行,發行人一般通過發布公司債券發行章程或者發債說明書方式進行要約,只要承認和接受“要約”條件并愿意支付必需資金的投資者,都可成為公司債券投資人,同時,凡是購買公司債券的投資者,都等于認可接受了“要約”,就必須履行“要約”上的義務和有權獲得“要約”上的權益。在公司債券發行過程中,必須按照“要約”的基本特征,在發行章程或發債說明書上明確公司債券的發行人、發行對象、募集資金用途,以及公司債券的所有要素內容,包括發行人、發行規模,期限、利率、付息方式、擔保人以及其他選擇權等等,因此,發行公司債券作為一種“要約”行為,是公司債券的“出售一購買”契約的簽定過程。
企業債券
企業債券誕生于中國,是中國存在的一種特殊法律規定的債券形式。按照中國國務院1993年8月頒布實施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債券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從企業債券定義本身而言,與公司債券定義相比,除發行人有企業與公司的區別之外,其他都是一樣的。
對于中國企業債券概念,目前有兩種觀點:
(1)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與公司債券沒有區別:
(2)企業債券在理論上是不成立的,是一個不規范的概念。
筆者認為,以上兩種觀點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卻不準確和完整。
首先,分析一下中國企業債券存在的法律基礎。
中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在境內發行的債券”,“除前款規定的企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行企業債券”。中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依照本法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看出,從法律法規角度看,企業債券概念比公司債券概念的外延要大得多,正如企業涵蓋公司一樣,企業債券也涵蓋公司債券。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的相同之處。雖然公司和企業是兩個不同的商業發展模式,而且公司對于企業來說是一個較小的概念,所以我們在購買債券的時候要根據需要選擇公司債券還是企業債券。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律聊網進行專業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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