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故意傷害罪(輕傷)屬不屬于自訴案
1、從目前司法實踐中看,所有輕傷害自訴案件幾乎全部是公安機關作為治安案件受理之后,沒有任何結論,受害人又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僅持公安機關內部鑒定機構作出的構成輕傷的傷情鑒定結論,到法院要求立刑事自訴案件,具體要看受害人受傷的程度及偵察機關受理案件后鑒定結論,情節輕微可以自訴人可到法院自訴。但構成犯罪的,則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檢查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首先,法院受理輕傷害自訴案件,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一種,當事人就是因為沒有證據才到公安機關報案尋求法律救濟的,如果公安機關已經作為治安案件受理,就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的規定處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不是傷情達到輕傷標準的都構成犯罪,輕傷只是傷情的嚴重程度,是犯罪構成中客觀方面的一點,而構成犯罪必須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即主體——年齡身份等應符合刑法規定,主觀方面——被告人主觀上有過錯,客體——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利益,客觀方面——被告人有損害行為。
第三,受害人僅持傷情鑒定,明顯證據不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二)之規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可由公安機關受理,或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當事人立案證據不足時,往往要求法院到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首先,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存在刑事案件是立案的條件,證據不足按照規定應予駁回,或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實踐中公安機關往往已經立案卻不作處理。
其次,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之前是無權調查取證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后,對于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關證據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可以依法調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非偵查機關,沒有偵查權,在立案之前,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第三,公安機關的證據材料包括內部的鑒定結論,應當依照法定的程序才能轉送到人民法院,法院不能違反程序私自調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四,公安機關內部機構的鑒定結論,是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所作出的內部依據,同其它案卷材料一樣不能隨意交給當事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七條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第五,當事人要想取得鑒定結論,必須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不得委托偵查機關的內設機構。
3、當事人僅持公安機關內部的傷情鑒定結論到法院不能立案,公安機關又以達到輕傷標準為由推托不管,到處上訪,已引起社會問題。筆者認為:
首先,僅持傷情鑒定結論,明顯證據不足,不予立案理由已充分說明在此不再贅述,法院的做法的正確的,其次,公安機關既是治安管理機關,又是偵查機關,刑事案件證據不足,作為偵查機關調查取證是法定義務。第三,故意傷害罪(輕傷)根據法律規定,只有被害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人負刑事責任才屬于自訴案件,否則屬于公訴案件,所謂輕傷害全部由人民法院受理,公安機關無權處理的說法是錯誤的,如果公安機關只作鑒定結論,既不治安處罰,又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屬于失職,甚至于很多情況下是放縱犯罪的行為。
二、建議
1、公安機關受理打架傷害案件之后,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不能不作任何處理,僅交給受害人一鑒定結論,就推到法院。
2、公安機關認為不夠成犯罪,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之后,受害人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有充足的證據,可以到法院自訴。
3、受害人有充足證據,不經公安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自訴。
被害人收集證據,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自訴,寫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法釋〔2012〕21號,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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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回答: 1、因為你了一句找朋友擔保,猜測是取保候審階段,如果是取保候審,說明公安已經做為故意傷害的刑事案件立案偵查,有可能移交檢察院提起公訴;但具體你說的找朋友擔保是什么意思不太明確。 2、如果是公安做為刑事案件立案的,有可能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