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刑期。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五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個月刑期。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1.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六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4)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責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交通肇事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在六個月拘役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一種情形(不含第六項“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增加六個月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重傷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并且具有《交通肇事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三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一種情形(不含第六項“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責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刑期。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個月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刑期。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全部責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0.5萬至1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1萬至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4)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責任,具有《交通肇事解釋》第二條第二款(一)至(五)項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一項情形,增加一年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重傷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具有《交通肇事解釋》第二條第二款(一)至(五)項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一項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死亡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個月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刑期。死亡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三個月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五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6)重傷五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刑期。重傷五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五個月刑期;輕傷人數每增加,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7)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重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刑期;輕傷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個月刑期。
(8)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60萬元的,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2萬至3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9)符合本條(5)至(8)項情形之一,同時具有逃逸情節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10)其他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
三、七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八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其他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參照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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