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軍人殘疾無法共同生活能不能離婚
問題:
我的丈夫是現役軍人。他在結婚前出了一次交通事故,留下了終身殘疾,不能夠進行正常的夫妻生活,但結婚時他并沒有告訴我這個情況。婚后我在幫丈夫洗衣服時無意間發現了病歷,知道了丈夫患病的秘密。現在我和丈夫因為生活瑣事經常爭吵,覺得實在無法共同生活,所以我想離婚。我想問如果離婚的話該怎么辦理離婚手續?
解答:
由于您的丈夫是現役軍人,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得軍人的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我國的婚姻法律制度對現役軍人的婚姻是予以特殊保護的。現役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具有軍籍和軍銜的軍官、士兵。現役軍人還有兩種:一是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警官、警士長、專業警士、警士;二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的文職干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主要有以下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您的丈夫在婚前隱瞞了其因交通事故留下終身殘疾的性功能問題,不能進行正常的夫妻生活,已無法共同生活,符合上列第四項的情形,您可以在您的戶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
二、軍人離婚的要求有哪些
《規定》中涉及軍人離婚的規定包括:第11條:“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第12條:“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
這里的“同意離婚”,是指同意現役軍人申請離婚或起訴離婚。同時,《規定》還在第11條第2、3、4款規定了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理解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關于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愿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
調解無效,并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調解”是“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是必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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