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女士與徐先生于2015年9月9日登記結婚。2016年1月,蔡女士經醫院診斷患有急性非淋巴細胞型白血病M2型。蔡女士無固定收入,徐先生在一家公司擔任微機操作員一職,收入也不高,蔡女士的病情給剛剛組建的新家庭帶來極大的經濟壓力。徐先生為救治蔡女士曾向單位及社會募捐相關款項,用于蔡女士治病。蔡女士患病治療期間,居住于其父母處,徐先生怠于行使其作為丈夫的義務,對妻子疏于照顧,后期也不再提供經濟上的幫助。現蔡女士為支付巨額醫療費用,生活十分困難,無奈之下將丈夫告上法庭。
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夕陽紅”調解中心進行了慎重調解。在分別溝通調解與組織雙方當事人共同到場調解后,調查員發現雙方意見差距過大,無法達成一致,及時結束調解環節,并形成報告交由主審法官。
案件過程
案件審理過程中,徐先生于2017年3月2日向法院起訴與蔡女士離婚,該院于同年9月21日判決不準徐先生與蔡女士離婚。因本案必須以雙方離婚訴訟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故于2017年4月27日裁定中止審理,后中止原因消除,依法恢復審理,并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據徐先生所述,雙方結婚后居住在徐先生父母所有的房子里,在蔡女士診斷為白血病后,自己及其父母給予了大量人力和財力支持,還向自己及其父母的單位募集捐款。蔡女士認為其之所以患病,是因為徐先生父母提供的房子裝修有問題,多次找人去徐先生父母家中和單位鬧事,這才是導致雙方矛盾的根源所在。現在雙方并未離婚,徐先生表示愿意在自己的能力范圍內支付扶養費,但自己月收入僅2300元,請法院酌情予以考慮。
法院審理后認為,蔡女士與徐先生系合法夫妻,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原告蔡女士婚后數月便被診斷患有急性非淋巴細胞型白血病M2型,在其病重、生活困難的情況下,被告徐先生應主動承擔扶養義務,在生活上悉心照料妻子,并積極籌集資金為蔡女士治療。故對蔡女士要求徐先生支付扶養費的主張予以支持。根據蔡女士的治療情況及基本生活需求,結合徐先生現實財產狀況及支付能力,酌情考慮按每月1200元支持原告蔡女士所訴扶養費。對于蔡女士主張自2016年10月開始支付扶養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應自起訴之日即2017年2月起支付為宜。故判決:徐先生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蔡女士扶養費12000元(自2017年2月起至2017年11月止),并自2017年12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蔡女士扶養費1200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來源丨雨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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