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罪犯對生效的判決不服提出的是申訴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是對一審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也可以提出申訴,如果是對二判決結果不服的,一般是提出申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刑事案件中申訴和上訴有什么區別
1.對象不同。申訴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上訴的對象是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
2.主體范圍不同。申訴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上訴的主體是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辯護人及近親屬。
3.受理的機關不同。受理申訴的機關既包括原審人民法院及其上級人民法院,也包括與上述各級人民法院對應的人民檢察院;而受理上訴的機關只能是原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
4.期限不同。對于申訴,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期限,但最新的司法解釋規定了申訴的期限,一般為刑罰執行完畢2年內,請參見下面有關申訴受理的內容;而對于上訴,法律規定了期限,即對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分別是10日和5日。
5.后果不同。申訴只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一種材料來源,不能停止生效判決、裁定的執行;而上訴必然引起第二審程序,導致一審判決、裁定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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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按照法律規定,要求人民法院重新進行審理的行為。申訴也有時效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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