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后財產分配方式
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間的身份關系,也終止了夫妻間的財產關系。因此,夫妻在離婚時,往往伴隨著夫妻財產分配問題。夫妻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主要是指對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夫妻財產的分配中,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以及如何分割夫妻財產是其中的關鍵問題。確定夫妻財產的范圍,應分清夫妻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既要保護婚姻關系中夫妻雙方的利益,也要保護家庭關系中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人的財產權利都應當受到保護,不能受到侵害。在離婚時,法律規定的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夫妻雙方約定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應當屬于夫妻個人,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家庭共有財產中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應當從家庭共有財產中分離出來。在離婚時,應進行分家析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定后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那么,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么進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協議時應同時對債權債務進行分割,不得因離婚而損害他人和國家、集體的利益,這不僅是法律的規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財產分配問題時,應當遵循以下的原則:(1)男女平等。法院所判決分割的財產是夫妻共同共有財產,根據該法第17條的規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對于這部分財產,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有平等的處理權,由此,在離婚分割這部分財產是夫妻雙方也應處于平等的地位。(2)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一方面應當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要的照顧。(3)尊重當事人意愿。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愿,這是尊重公民財產權利的一種表現。如果一方當事人自愿放棄全部或部分權利時,法院應尊重其選擇,不應加以禁止。(4)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法院在判決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歸一方所有。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分割時應不損害其效用和價值,以保證生產活動、經營的正常進行,特別是現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生產資料的比重占的比較大的情況。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分割時也應根據雙方各自的實際需要,使物盡其用,方便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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