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娛樂場所擺放游戲機可能構成開設賭場罪嗎
娛樂場所擺放游戲機,如果表現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則可能構成開設賭場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4年3月26日發布的《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設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并以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作為獎品,或者以回購獎品方式給予他人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組織賭博活動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開設賭場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
二、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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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1、是開設者不直接參與賭博,以收取場地費、用具使用費或抽頭獲利。 2、是開設者直接參與賭博,如設置游戲機、吃角子機、老虎機或雇用人員與顧客賭博。 3、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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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是指開設以行為人為中心,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賭博的場所的行為。這里開設的賭場,包括臨時性的賭場,長期性的賭場,也包括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的且主要客源為我國公民的賭場。以下兩種特殊情況也可被認定為開設賭場行為:①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