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張三和李四結婚,前幾年恩恩愛愛,生了兩個寶寶,一家四口和和美美。
但是2014年,兩個人因為各種原因吧,感情不在,準備離婚,離婚時最困難的是財產和孩子的撫養權,不過張三和李四沒有太多困難,財產一人一半,兩個孩子一人一個,協議里寫的是老大歸李四,老二歸張三,各自扶養,養大為止。
但是離婚之后,李四因為居住條件有限制,張三也覺得一只羊也是趕兩只羊也是放,況且爺爺奶奶也愿意幫忙,就把兩個孩子都帶在身邊扶養,李四一人去了外地療傷,再就沒有露面。 五年之后,李四回來了,回來后覺得自己應該按離婚協議,把老大接到身邊,由自己扶養,就和張三溝通把孩子送過來這事,張三一聽不樂意了,啥玩意,你一走五年,錢沒給過面沒見過,回來就要孩子,當我缺心眼???
李四一聽也不樂意了,咋的,離婚協議寫的就是倆孩子一人一個,你這是想違約??! 一紙訴狀,把張三告到了法院。
一審判決:你們都簽了協議了,說好一人一個,就得一人一個,況且平時司法實踐中如果遇到兩個孩子而且家長都想要,也都是判一人一個。 判決下來,張三不答應了,憑什么五年的陪伴抵不過一張離婚協議的紙?我要上訴!
二審過程中:張三要求法院征求老大的個人意見,老大在法官詢問時明確表示,現在自己過得很好,不想改變啥。 二審法官和一審法官觀點就不太一樣,人家認為首先老大在離婚后一直跟張三過,沒見張三對他不好,李四也沒有比張三撫養條件優秀,張三也沒有什么不良嗜好影響孩子成長,再說這么多年,孩子已經適應跟爸爸和弟弟在一起生活,如果改變生活環境,也不見得對孩子就是好事,就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老大撫養權歸張三。 為什么離婚協議簽好的東西,李四都拿不到呢?
主要原因在于她自己,在離婚之后她如果立即開始扶養老大,或者在短時間內將老大接走開始扶養,哪怕在離開的時間里,能夠多探視、多交流,讓老大和她感情能夠更親近,在回來要回撫養權的時候都能掌握更多的主動權。
現在法院也要求人性執法、人性裁判,特別是在裁判子女撫養權的案件中,法官更多的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同時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子女本人意愿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況且《民法典》也有規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結合了具體情況,法官也不再機械適用離婚協議,更多的考慮孩子的實際情況和變更撫養權對孩子的影響了。
一、更改離婚協議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 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
《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1年,就財產...
《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1年,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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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1年,就財產...
《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1年,就財產...
婚姻關系中,當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兩人決定離婚的時候,很多人都是采取了雙方一起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這種協議離婚的方式,這種形式只要雙方能達成一致在辦理起來就比較快。但很多時候雙方在離婚之后有要進行離婚協議更改的情況,那么更改離婚協議到哪里辦理...
婚姻關系中,當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兩人決定離婚的時候,很多人都是采取了雙方一起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這種協議離婚的方式,這種形式只要雙方能達成一致在辦理起來就比較快。 但很多時候雙方在離婚之后有要進行離婚協議更改的情況,那么更改離婚協議到哪里...
展開全部 已經超過法律訴訟時效,想通過法律來保護是已經不可能了。只能說你退一步,和你妻子協商好后寫個協議書。但是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通過法律的途徑取得孩子的撫養權。財產方面就沒辦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