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對方居住地的地區法院提起訴訟。
不償還欠款的起訴流程:
1。準備好相關證據,如欠條、借條等債務憑證,以及保存好的轉賬憑證等證據。
2。起訴:需要帶上身份證、起訴書、證據材料等。交給有管轄權的法院。
債權債務訴訟的管轄法院一般是被告所在地法院。
3。法院受理: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15日內提出答辯狀,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法院告知原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合議庭組成人員;法院審查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如果符合條件,法院會追加當事人。[br/]
4。開庭:開庭前3天,法院以傳票方式通知當事人,以通知書方式通知其他參加人;在開庭3日前,公布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您好 討債的都是團隊 沒有所謂的公司 討債是合法的 但討債手段有些是違法的 畢竟好說好商量您要不回來欠款 如果證據充足建議您去法院起訴 如果對方老賴您又急需這筆欠款 那我給您推薦個 之前我找他們幫過忙 您可以問問?...
可以選擇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也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因為原告是接收貨幣一方。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欠錢不還屬于民事糾紛案,向對方所在地的區、縣、縣級市法院起訴。《民訴法》規定的民事訴訟管轄地: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請問:欠款人不還債務是到哪里起訴欠款人員呢?跟他說明利害關系,實在不行怎能上法院別人欠錢不還我要起訴該去什么部門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但是給你說句實話吧,數目不高犯不著打官司,你打官司人家更不給你了。畢竟執行廳也是人不是神,而且基本......
欠錢不還屬于民事中的借款合同糾紛,我國法律對借款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有如下的明確規定: 一、有約定管轄法院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有約定管轄法院的,應當先到約定的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借款行為履行地、借款行為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沒有約定的適用法定管轄地法院 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采用法定管轄地原則。 1、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 別人欠錢不還的,就到欠錢人的戶籍所在地或者是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現在到戶籍所在地的起訴相對較少,像借......
可以到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同的,可以在經常居住地提起訴訟。 欠債不還是造成債務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債務人欠債不還的,侵犯的是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的。 ...
欠錢不還屬于民事糾紛案,向對方所在地的區、縣、縣級市法院起訴。《民訴法》規定的民事訴訟管轄地: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
對于欠錢不還,想要起訴的,首先要提出申請,法院受理后,要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別人欠錢沒有還。 起訴大概的程序如下: 1、寫好起訴書; 2、攜帶證據和起訴書到法院立案,并交訴訟費; 3、法院審查確定受理后就會開庭審理; 4、法院判決; 5、執行...
欠錢不還屬于民事中的借款合同糾紛,我國法律對借款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有如下的明確規定: 一、有約定管轄法院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有約定管轄法院的,應當先到約定的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借款行為履行地、借款行為簽訂地...
那么在起訴前,大家就得先搞清楚一個問題,那就是現在你現在的證據是否已經足以起訴。第一、有沒有對方的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信息,如果沒有,抓緊時間收集,不然連起訴對象都沒辦法確定;第二、是否有借據等證據證明對方欠錢不還,如果沒有,那你起訴了...
借條有還款日期的,在還款日期第二日起算兩年以內訴訟有效。雖然你的借條已經過了訴訟時效,但是如果你能證明在此期間一直不斷催要過,特別是2010年1月你有證據證明催要過,并已經還了500元,那你還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他還錢。切記,如果過了訴訟時效...
不還錢屬于民事糾紛案件,向對方所在地的區、縣或縣級市法院提起訴訟。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民事訴訟管轄: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
需要在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起訴。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和《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