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當事人有約定的根據約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還款或付款違約金標準的,可以要求違約金,該違約金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8號)及其修改批復(法釋[2000]34號),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降低存、貸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條的規定,金融機構逾期貸款利率降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折年率為7.56%)。
因此,此階段審理案件涉及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其計算標準均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
一、1999年6月10日~2004年1月1日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為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
二、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貸款利率作了修改。
2003年12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出《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其中第三條將逾期貸款利率(罰息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修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該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 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尚不能確定,使審理案件的法官為難。
(一)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在名義上已喪失法律效力。
因萬分之二點一的逾期貸款標準已被明令廢止并由其它標準取代,故再援用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裁判案件,于法無據。
(二)現行的逾期貸款利率不具有可操作性。
銀發[2003]251號文件改變了過去直接確定逾期貸款利率(罰息利率)的方式,而是援引“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
這樣,當非借款合同的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時,則無法按照法釋[1999]8號、法釋[2000]34號和銀發[2003]251號文件來最終確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
(三)自2004年1月1日至今,未出臺新的司法解釋來解決此問題。
很遺憾,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未能跟上中國人民銀行的政策變化。
自2004年1月1日至今,尚未作出任何反應。
四、現如今的司法實踐中,可能判決的幾種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
(一)仍按每日萬分之二點一的計算標準。
不知網友是否注意到:法釋[1999]8號和法釋[2000]34號司法解釋在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時,使用的措詞均為“可以”,而非“必須”。
因此,承辦案件的法官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調整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也可以選擇不這樣做。
既然現標準不具有可操作性,那么一切照舊就成為許多法官的合理選擇。
(二)變通適用現行逾期貸款利率。
在非借款合同中,若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則可以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加收30%~50%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具體而言,截止起訴之日,違約一年~二年的,按照一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二年~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超過最長貸款年限的(目前為5年),按最長貸款年限(即5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 30%~50%。
(三)不支持逾期付款違約金。
少數法官可能會以“原標準廢止,新標準無法適用”為由,拒絕保護債權人的此項權益。
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不可不察。
相關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
法釋[1999]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在訴訟過程中,應如何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是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容易忽略的一個問題,許多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僅用十分模糊的表述提出"要求違約方支付自違約之日起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至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如何計算、計算到何時并不很清楚。
而拿到判決書后,往往對其中除違約金外規定的利息及延遲履行金與違約金的區別也并不十分清楚。
究竟應如何計算義務人自合同履行之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應承擔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利息和延遲履行金呢,筆者認為應采取如下計算方法:一、逾期付款違約金應計算到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開始之日。
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因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故應承擔違約責任是給付違約金的前提。
而合同當事人依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起訴至人民法院,就意味著表示愿由人民法院對雙方爭議的事實進行認定,并服從人民法院對糾紛予以了斷的裁決。
一旦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認定了違約事實的存在,并在判決書中確定了義務人應履行合同義務的期限和方式,就表示義務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履行給付違約金的義務,而權利人則同意接受義務人依判決書確定的方式履行給付義務。
故違約方應承擔在判決做出之前的違約責任,支付到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開始之日的違約金無可爭議。
而義務人在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內履行給付義務的行為,是人民法院和權利人都認可的,應不能稱其為違約行為,相應也不能計算違約金。
至于履行期滿后,義務人仍不履行給付義務的行為,應承擔的是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義務,也非違約責任,也不應計算違約金。
所以筆者認為逾期付款違約金應計算到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開始之日。
二、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內,義務人應按銀行逾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確定的履行期間,是給予義務人一定時間的履行寬限期,但這只限于時間上的寬限,并不能被理解為利益上的寬限。
權利人因義務人逾期還款的違約行為,影響了正常的經營活動,造成了資金利息和預期利益的損失,理應由義務人予以賠償。
由于銀行逾期貸款利率往往低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比率,又略高于正常貸款利率,以此計算義務人在判決書履行期間內應向權利人支付的賠償金額對雙方都是公平的。
三、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滿次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義務人應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加倍計算支付遲延履行金。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義務人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內仍未履行給付義務的,應承擔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責任,按規定以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加倍計算支付遲延履行金。
遲延履行金比照銀行罰息加倍計算,具有一定的懲罰性質,在客觀上起到了敦促債務人早日履行裁判義務的作用。
有的觀點認為:顧名思義,逾期付款違約金,只要逾期付款的違約行為一直存在,就應當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至實際給付之日。
還有觀點認為: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計算到款項付清之日",依照合同自由原則,人民法院就無權改變當事人的約定,除非當事人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提出請求且確實有理,人民法院才能適當增加或減少違約金,否則就應將違約金計算到實際給付之日。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混淆了違約責任、賠償責任與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義務之間的性質,而以此計算的違約金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往往有失公平。
實際情況中,從合同履行日開始,經過訴訟直到義務人實際給付之日,有可能時間間隔很長,有的甚至會長達幾年。
如果對此期間不同階段義務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加區分地一概認定為違約責任,從法律角度講是很不嚴謹的。
且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即支付違約金不能替代原債務的履行。
而一般情況下,合同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要高于加倍的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息,以此來計算義務人至實際給付之日的違約金,懲罰顯然過重。
而按上述觀點,在人民法院給予義務人的履行寬限期內也要計算違約金,這對于義務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至于"將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至人民法院…
至于款項付清時,則涉及到如對方一直不付款時,那就一直要將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下去,這樣豈不有失公平。
二、如當事人對逾期付款違約金支付的終止時間有約定的,只要其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計算違約金就應以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時間為準。
當然,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地減少。
如當事人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至給付之日的,則雙方應對給付之日達成一致意見,否則就為約定不明。
三、當事人對違約金支付終止時間未有約定的,應視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判決一次性立即給付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應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判決有一定履行期限的(包括分期履行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應計算到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止。
逾期未付的,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由債務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這樣,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督促債務人盡快執行法院的生效判決。
四、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還可以征求原告的意見,只要其意見不違背法律規定,法官盡可以據此作出判決。
在實踐中,不乏有原告只要求將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至判決時或起訴時,甚至有的愿放棄該訴訟請求。
綜上,律師認為,逾期付款違約金在法律未有明文規定,有權機關未作出明確解釋的情況下,該計算到何時,應根據不同的案情作出判決,而不能千篇一律。
1、經濟法規對這種情況的出現有明確的規定。
2、國家支持的逾期利息應該同銀行貸款的同期利率是一樣的,就是視同于你貸款給他。
法院也是這個判決依據。
所以你要先查詢銀行同期貸款在你們經濟行為這段期間的分時段銀行利率,并且分期計算匯總。
如果你雙方約定的利率高于銀行利率則以銀行利率為準,低于銀行利率則以約定利率為準。
當事人付款存在一次付清和分期付清的情況,那么實際給付之日是指第一次付款時還是最后一次付款時呢?至于款項付清時,則涉及到如對方一直不付款時,那就一直要將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下去,這樣豈不有失公平。
二、如當事人對逾期付款違約金支付的終止時間有約定的,只要其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計算違約金就應以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時間為準。
當然,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地減少。
如當事人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至給付之日的,則雙方應對給付之日達成一致意見,否則就為約定不明。
三、當事人對違約金支付終止時間未有約定的,應視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判決一次性立即給付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應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判決有一定履行期限的(包括分期履行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應計算到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止。
逾期未付的,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由債務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這樣,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督促債務人盡快執行法院的生效判決。
四、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還可以征求原告的意見,只要其意見不違背法律規定,法官盡可以據此作出判決。
在實踐中,不乏有原告只要求將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至判決時或起訴時,甚至有的愿放棄該訴訟請求。
綜上,律師認為,逾期付款違約金在法律未有明文規定,有權機關未作出明確解釋的情況下,該計算到何時,應根據不同的案情作出判決,而不能千篇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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