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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電梯的使用管理與日常維護保養行為,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適用范圍內電梯的使用管理與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本規則不適用于個人或者單個家庭自用的電梯。
第三條 本規則是對電梯使用管理與日常維護保養(以下簡稱維保)工作的基本要求,相關單位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實際情況,可以制定高于本規則的工作要求,以保證所維保電梯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電梯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對電梯的使用安全負責。 使用單位應當購置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電梯,保證電梯安全運行所必需的投入,嚴禁購置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第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電梯安全技術規范以及產品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和實際使用狀況,組織進行維保。 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取得相應電梯維修項目許可的單位(以下簡稱維保單位)進行維保,并且與維保單位簽訂維保合同,約定維保的期限、要求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維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 維保的內容和要求; (二) 維保的時間頻次與期限; (三) 維保單位和使用單位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第六條 使用單位應當設置電梯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責。
第七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電梯使用和運營安全管理制度,并且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 相關人員的職責; (二) 安全操作規程; (三) 日常檢查制度; (四) 維保制度; (五) 定期報檢制度; (六) 電梯鑰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 作業人員與相關運營服務人員的培訓考核制度; (八) 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與應急救援演習制度; (九) 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八條 電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設區的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辦理使用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 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或者電梯產權所有者(指個人擁有)身份證(復印件1份); (二)《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一式2份); (三) 安裝監督檢驗報告; (四) 使用單位與維保單位簽訂的維保合同(原件); (五) 電梯安全管理人員、電梯司機{適用于按照第九條第(五)款要求配備的電梯司機}等與電梯相關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原件或者復印件); (六) 安全管理制度目錄。
維保單位變更時,使用單位應當持維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并且更換電梯內維保單位相關標識。 電梯報廢,使用單位應當在30日內到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電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過1次定期檢驗日期時,使用單位應當在30日內到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停用手續,重新啟用前,應當辦理啟用手續。 第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 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隨時與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系; (二) 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三) 將電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顯著位置; (四)在電梯顯著位置標明使用管理單位名稱、應急救援電話和維保單位名稱及其急修、投訴電話; (五) 醫院提供患者使用的電梯、直接用于旅游觀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電梯,以及采用司機操作的電梯,由持證的電梯司機操作; (六) 制定出現突發事件或者事故的應急措施與救援預案,學校、幼兒園、機場、車站、醫院、商場、體育場館、文藝演出場館、展覽館、旅游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電梯使用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救援演練,其他使用單位可根據本單位條件和所使用電梯的特點,適時進行救援演練; (七) 電梯發生困人時,及時采取措施,安撫乘客,組織電梯維修作業人員實施救援; (八) 在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組織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電梯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 電梯發生事故時,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應急救援,排險和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并且立即報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十) 監督并且配合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維保工作; (十一) 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電梯安全教育和培訓; (十二)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采用新的安全與節能技術,對在用電梯進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電梯的安全與節能水平。
第十條 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進行電梯運行的日常巡視,記錄電梯日常使用狀況; (二) 制定和落實電梯的定期檢驗計劃; (三) 檢查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確保齊全清晰; (四) 妥善保管電梯鑰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五) 發現電梯運行事故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權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并且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六) 。
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列》國務院2003年第373號令公布實施,2009年第549號令進行了修改。
《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7588-2003,參考歐標EN81-1 1998年版。
《自動扶梯和人行道的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16899-2011。
GB6067.1-2010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第1部分:總則
GB6067.5-2014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第5部分:橋式和門式起重機
GB7588-2003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
GB10060-2011電梯安裝驗收規范
GB 16899-2011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制造與安裝 安全規范
GBT-10058-2009電梯技術條件
GBT-10059-2009電梯試驗方法
GB/T 7024-2008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術語
GB/T 7025.1-2008電梯主參數及轎廂、井道、機房的型式與尺寸第1部分:Ⅰ、Ⅱ、Ⅲ、Ⅵ類電梯
GB 12974—2012交流電梯電動機通用技術條件液壓電梯
JG 5071—1996液壓電梯
GB 25194-2010雜物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
國家頒布的《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2011)規定:
4.1 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m 的住宅必須設置電梯。
4.7 電梯不應緊鄰臥室布置。
1962年制定,1964年第一次印刷的《電梯技術條件》,此書由上海電梯廠起草,起重運輸機械研究所提出,第一機械工業部第三局1962年1月6日批準試行,1963年4月1日試行!
電梯行業法律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電梯監督檢驗規程》。
《雜物電梯監督檢驗規程》
《液壓電梯監督檢驗規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對于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其中,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與法規等一起談時,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法規則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1)電梯需要定期檢驗。
(2)辦理程序
電梯定期檢驗包括申請、受理、定期檢驗,出具定期檢驗報告和檢驗合格標志等程序:
(一)申請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二)受理
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定期檢驗申請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安排檢驗,并通知申請單位;不符合檢驗條件,不予安排檢驗的需說明理由。
(三)定期檢驗
現場檢驗時,電梯受檢單位及維修保養等相關單位應當安排相關的專業人員到現場配合檢驗,并向檢驗機構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
1.設備檔案(內容包括制造和安裝單位驗收時提供的資料);
2.維修、保養記錄、故障記錄等;
3.電梯運行管理規章制度(如故障狀態救援操作規程,
電梯鑰匙使用保管制度等)。
4.符合規定的維護保養合同書。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安排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檢測人員進行定期檢驗。電梯定期檢驗按照《電梯監督檢驗規程》等安全技術規范進行。
(四)出具定期檢驗報告和檢驗合格標志
檢驗檢測機構經過定期檢驗,按臺出具檢驗報告,認為設備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出具檢驗合格標志,認為設備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檢驗機構應當出具《整改通知單》,整改完成后,使用單位將整改回執單返還檢驗機構,需要復檢的,另行商定復檢日期。
(3)法律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限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一、電梯崗位職責 二、點維護保養制度 三、電梯事故報告制度 四、電梯安全操作規程 五、電梯層門鑰匙使用方法 六、電梯困人緊急處理措施 一、電梯崗位職責 (一)單位主管設備安全負責人職責 1、組織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部門關于電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電梯操作規程; 2、全面負責本單位電梯使用管理工作; 3、組織建立適合本單位特點的電梯管理體系; 4、組織制定并審批本單位電梯使用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及有關規定,并經常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5、審批本單位電梯選購及定期檢驗計劃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6、經常深入使用現場,查看電梯使用狀況; 7、組織電梯事故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二)管理部門負責人職責 1、在單位主管設備負責人的領導下,具體組織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電梯使用管理方面的規定; 2、負責本單位電梯使用管理工作,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單位電梯使用管理規章制度; 3、審核本單位有關電梯的統計報表; 4、組織做好電梯使用管理基礎工作,檢查電梯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情況; 5、做好電梯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節能改造技術資料的保存; 6、抓好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節能培訓和考核工作,不斷提高操作人員技術素質; 7、根據本單位電梯使用狀況,審定所編制的電梯定期檢驗和維護保養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8、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檢查本單位電梯使用管理情況; 9、參加電梯事故調查與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措施。 (三)電梯操作人員職責 1、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脫崗,不做與崗位無關的其他事情; 2、認真執行電梯操作規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載運行; 4、時刻注意安全生產,經常檢查安全附件的靈敏性和可靠性; 5、按時定點、定線巡回檢查; 6、認真監視儀器儀表,如實填寫運行記錄; 7、認真做好所操作電梯的維護保養工作; 8、努力學習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制度 與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協商依照《電梯維修保養規則》有關條款制定。 三、電梯事故報告制度 (一)電梯發生事故時,必須按照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進行處理; (二)電梯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必須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同時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妥善保存現場相關物件及重要痕跡等物證,并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 2、事故發生地點; 3、事故發生時間(年、月、日、時、分); 4、事故設備名稱; 5、事故類別; 6、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事故報告應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報告方式除電話報告外,還應以傳真方式報告。 四、電梯安全操作規程 電梯必須經檢驗機構進行驗收檢驗或定期檢驗,在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并對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予以確認蓋章后,方可投入正式運行,電梯運行操作工(使用說明書注明需司機操作的)和電梯維修操作工必須經培訓,考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方可上崗操作。
(一)一般要求 1、不準超載運行; 2、不允許開啟轎廂頂安全窗、安全門運載超長物品; 3、禁止用檢修速度作為正常速度運行; 4、電梯運行中不得突然換向; 5、禁止用手以外的物件操縱電梯; 6、客梯不能作為貨梯使用; 7、不準運載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8、不許用急停按鈕作為消除信號和呼梯信號; 9、轎廂頂部不準放置其它物品; 10 、關門啟動前禁止乘客在廳、轎門中間逗留、打鬧,更不準乘客觸動操縱盤上的開關和按鈕; 11、操作工或電梯日常運行負責者下班時,應對電梯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運行檢查記錄表和交接班記錄簿中,并交給接班人。 (二)檢修操作時的注意事項 1、在電梯檢修慢速運行時,一般不少于兩人; 2、檢修慢速運行,必須要注意安全,互相沒有聯系好時,絕不能慢速運行,尤其在轎廂頂上操縱運行時,更要注意; 3、在轎廂頂進行檢修運行時,必須要把外廳門全部閉合,方可慢速運行; 4 、當慢速運行至某一位置需進行井道內或轎底的某些電氣機械部件檢修時,檢修人員必須切斷轎頂檢修廂上的急停開關或轎廂操縱盤上的急停按鈕后,方可進行操作。
(三)不安全狀態下的操作及注意事項 電梯在運行中發生下列意外情況,司機(或乘客)應使電梯停止運行,并采取以下措施: 1、電梯失控而安全鉗尚未起作用時,司機(或乘客)應保持鎮靜,并做好承受因橋廂急停或沖頂 敦底而產生沖擊的思想準備和動作準備(一般采用屈腿、彎腰動作)、電梯出現故障后,司機(或乘客)應利用一切通訊設施(如110、警鈴按鈕、通訊電話等)通知有關人員,不得自行脫離轎廂,耐心等待救援; 2、發生地震時 應立即就近層停止運行; 3、發生火災時,司機人員應盡快將電梯開到安全樓層(一般著火層以下的樓層認為比較安全),將乘客引導到安全的地方,待乘客全部撤。
轉載以下資料供參考 電梯管理制度 一、電梯崗位職責 二、點維護保養制度 三、電梯事故報告制度 四、電梯安全操作規程 五、電梯層門鑰匙使用方法 六、電梯困人緊急處理措施 一、電梯崗位職責 (一)單位主管設備安全負責人職責 1、組織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部門關于電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電梯操作規程; 2、全面負責本單位電梯使用管理工作; 3、組織建立適合本單位特點的電梯管理體系; 4、組織制定并審批本單位電梯使用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及有關規定,并經常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5、審批本單位電梯選購及定期檢驗計劃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6、經常深入使用現場,查看電梯使用狀況; 7、組織電梯事故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二)管理部門負責人職責 1、在單位主管設備負責人的領導下,具體組織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電梯使用管理方面的規定; 2、負責本單位電梯使用管理工作,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單位電梯使用管理規章制度; 3、審核本單位有關電梯的統計報表; 4、組織做好電梯使用管理基礎工作,檢查電梯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情況; 5、做好電梯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節能改造技術資料的保存; 6、抓好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節能培訓和考核工作,不斷提高操作人員技術素質; 7、根據本單位電梯使用狀況,審定所編制的電梯定期檢驗和維護保養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8、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檢查本單位電梯使用管理情況; 9、參加電梯事故調查與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措施。 (三)電梯操作人員職責 1、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脫崗,不做與崗位無關的其他事情; 2、認真執行電梯操作規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載運行; 4、時刻注意安全生產,經常檢查安全附件的靈敏性和可靠性; 5、按時定點、定線巡回檢查; 6、認真監視儀器儀表,如實填寫運行記錄; 7、認真做好所操作電梯的維護保養工作; 8、努力學習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制度 與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協商依照《電梯維修保養規則》有關條款制定。 三、電梯事故報告制度 (一)電梯發生事故時,必須按照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進行處理; (二)電梯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必須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同時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妥善保存現場相關物件及重要痕跡等物證,并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 2、事故發生地點; 3、事故發生時間(年、月、日、時、分); 4、事故設備名稱; 5、事故類別; 6、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事故報告應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報告方式除電話報告外,還應以傳真方式報告。 四、電梯安全操作規程 電梯必須經檢驗機構進行驗收檢驗或定期檢驗,在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并對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予以確認蓋章后,方可投入正式運行,電梯運行操作工(使用說明書注明需司機操作的)和電梯維修操作工必須經培訓,考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方可上崗操作。
(一)一般要求 1、不準超載運行; 2、不允許開啟轎廂頂安全窗、安全門運載超長物品; 3、禁止用檢修速度作為正常速度運行; 4、電梯運行中不得突然換向; 5、禁止用手以外的物件操縱電梯; 6、客梯不能作為貨梯使用; 7、不準運載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8、不許用急停按鈕作為消除信號和呼梯信號; 9、轎廂頂部不準放置其它物品; 10 、關門啟動前禁止乘客在廳、轎門中間逗留、打鬧,更不準乘客觸動操縱盤上的開關和按鈕; 11、操作工或電梯日常運行負責者下班時,應對電梯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運行檢查記錄表和交接班記錄簿中,并交給接班人。 (二)檢修操作時的注意事項 1、在電梯檢修慢速運行時,一般不少于兩人; 2、檢修慢速運行,必須要注意安全,互相沒有聯系好時,絕不能慢速運行,尤其在轎廂頂上操縱運行時,更要注意; 3、在轎廂頂進行檢修運行時,必須要把外廳門全部閉合,方可慢速運行; 4 、當慢速運行至某一位置需進行井道內或轎底的某些電氣機械部件檢修時,檢修人員必須切斷轎頂檢修廂上的急停開關或轎廂操縱盤上的急停按鈕后,方可進行操作。
(三)不安全狀態下的操作及注意事項 電梯在運行中發生下列意外情況,司機(或乘客)應使電梯停止運行,并采取以下措施: 1、電梯失控而安全鉗尚未起作用時,司機(或乘客)應保持鎮靜,并做好承受因橋廂急停或沖頂 敦底而產生沖擊的思想準備和動作準備(一般采用屈腿、彎腰動作)、電梯出現故障后,司機(或乘客)應利用一切通訊設施(如110、警鈴按鈕、通訊電話等)通知有關人員,不得自行脫離轎廂,耐心等待救援; 2、發生地震時 應立即就近層停止運行; 3、發生火災時,司機人員應盡快將電梯開到安全樓層(一般著火層以下的樓層認為比較安全),將乘客引導到安全的地方,待乘客全部撤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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