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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實現學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學化、制度化,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中小學生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學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適齡兒童、少年,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應當入學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
第四條 學籍管理實行由省教育廳宏觀管理下的分級負責制。高中學籍由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義務教育段學籍由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設學籍管理人員,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學籍管理員要定期參加相關培訓及學習。學籍管理人員要求政治素質好,熟悉學籍管理的各項工作。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五條 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的子女或被監護人屬義務教育年齡段的,外來務工就業人員應依法主動與暫住地所屬學校聯系,送適齡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
義務教育段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學區(或招生服務區,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六條 新生應按時到校報到,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入學手續。
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須持有關證明及時向學校請假。 高中新生如在規定報到時間結束兩周后仍未到校辦理手續且未向學校請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七條 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分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第八條 嚴格控制班額。
學校在接收正常入學、轉學、復學的學生后,小學每班不超過45人,初中、高中不超過50人。 第九條 學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要求采集學生學籍信息,并按規定時間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高中新生注冊學籍時,如發現有偽造證件等弄虛作假行為或屬違規招生的,不予注冊;高中新生超出規定注冊時限還未注冊的,不再注冊。 第三章 轉學與借讀 第十條 學生不得隨意轉學。
因家庭住址變化、戶口遷移等因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并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準予轉學。 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準轉學。 高中學生在本縣(市、區)內不準轉學。
義務教育段學生在本學區內不準轉學。 第十一條 高中學生在市內跨縣(市、區)轉學,須經轉出學校同意、市級學籍主管部門確認、轉入學校同意后,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等材料,到市級學籍主管部門辦理轉學手續。
本省內跨市轉學,須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并由轉出方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等材料,到轉入學校所在地市級學籍主管部門辦理轉學手續。 由外省(市、區)轉入我省,須經接收學校同意后,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原就讀學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或《成長記錄》檔案、轉出省(市、區)相應考試管理機構提供的學業水平考試(或會考)成績證明、學生已經獲得的學分清單,經我省學業水平考試管理機構確認后,由市級學籍和學業水平考試管理機構及轉入學校辦理接收手續。
由我省轉出到外省(市、區),須經轉出學校同意后,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等材料,經市、省學籍主管部門逐級審核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二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須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房產證或相關證明材料,到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轉學手續。
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轉入證明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同意轉入證明信》到轉出學校換取學生檔案,由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安排入學。
《同意轉入證明信》由轉出學校存入義務教育檔案。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對遷入本校學區內居住或其監護人在當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轉學學生必須接收。
如果接收學校確有困難,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協調安排入學。 第十三條 軍隊轉業干部子女隨遷轉學時,應遵照《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門妥善安排。
第十四條 經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申請,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接收學生借讀。 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中途到流入地學校就學但未辦理。
武漢市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規范辦學行為,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教育法規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入 學 第二條 義務教育的法定入學年齡為六周歲,以當年九月一日達到的實際年齡為準。盲、聾、弱智和其他殘疾兒童的入學年齡可適當放寬。
因緩學、休學、中途輟學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而延長在校學習的年限,均視為義務教育年限。但年滿十八周歲后,不再延長義務教育年限。
第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新生入學,實行就近入學的原則。小學新生入學,實行就近劃片安排入學。
小學畢業生應相對就近安排進入初中學習,初中服務范圍可按對口小學確定,也可按畢業生所在社區(村民委員會)來確定。 第四條 區(鄉鎮)政府或由政府授權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至遲在新學年始業前十五天,向自己服務范圍內當年應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發出《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
《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要發至接受義務教育對象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手中。 因舊城改造、拆遷過渡造成人戶分離以及戶籍不在我市或進城務工流動人口又持有暫住證的適齡兒童少年,由其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向暫住地的區教育局提出申請,由暫住地的區教育局根據有關規定,安排其入學。
義務教育學校不得拒絕其服務范圍內的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 《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由各區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統一管理、統一發放,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需經區政府蓋章后方能生效。 第五條 新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持《入學通知書》到校辦理入學手續。
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時入學的適齡兒童、少年,可以辦理緩學證書;喪失學習能力的適齡兒童、少年可辦理免學證書。對無故不按期入學的要根據《義務教育法》由當地人民政府對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批評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
適齡兒童、少年需要緩學、免學的,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因身體原因申請緩學、免學的,應當附具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
緩學期為一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入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在校學生在新學期開始時,亦應按學校規定的日期到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必須向學校請假,否則視為曠課。
第六條 區(鄉鎮)人民政府應動員和組織適齡有學習能力的盲、聾、弱智兒童少年和其他殘疾兒童少年進入特殊學校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 第七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應對新生資格進行復查,如發現偽造證件者,報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查處。
新生入學四周內學校應編制新生名冊,建立學籍檔案。小學、初中學籍實行學號管理,下發市教育局統一編制學號,其學籍檔案由學校管理。
新生建立檔案后,始取得正式學籍。 初中學校不能辦復讀班,招收復(回)讀生。
第八條 新生應按標準班額小學為40人、初中為45人編班,小學教學班級學額以不超過45人為宜,初中教學班級學額以不超過50人為宜。 第三章 轉學 借讀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在原學校就讀有困難者,應予轉學。
1.父母工作調動,經有關單位證明者; 2.家庭遷居,持有公安部門戶口遷移證明者; 3.部隊轉業干部子女隨轉,持有部隊轉業干部安置部門的證明者; 4.其他有正當理由,經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核準者。 第十條 學生轉學,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按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接收學校。
對于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任何學校不得予以限制。轉學必須嚴格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由轉學學生的父母或其監護人向所屬轉入的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經審查同意后,安排接收學校;由接收學校簽發《接收證》,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蓋章; 2.憑《接收證》到轉出學校簽發《轉學證》,轉出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蓋章,并辦理學生檔案材料移交手續; 3.接收學校持《轉學證》、戶口、學生手冊和學生學籍檔案材料到轉入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入籍手續; 凡未經轉入學校同意,轉出學校開具轉學證明造成學生失學的,由轉出學校承擔就學責任。
第十一條 學生在本區內轉學,學校應定期向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跨市、區轉學,應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市教育局備案。嚴格控制學生在同一城區和本鄉鎮內轉學。
第十二條 對轉學理由不充分者,要退回轉出學校,不得使學生失學。任何學校不得擅自接收轉學手續不健全的申請轉學生。
凡雙重學籍,無學號學籍,未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驗印的學籍均為無效學籍。對無效學籍的學生,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在保證學生不失學的前提下查明原因,合理解決。
第十三條 轉學一般集中于新學期開學前后兩周內辦理。對于中途轉學,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嚴格控制。
確需中途轉學者,也應積極給予辦理。 第十四條 學校應從嚴控制接收借讀學生。
如確屬學生父母雙方因出國工作、。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五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省教育負責建立全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電子管理系統。
省教育行政部門對全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進行宏觀指導,負責建立全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電子管理系統。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對全市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籍實行宏觀管理,直接管理市直義務教育階段學籍,匯集全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信息,及時、準確向省教育行政部門上報本轄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籍信息。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一管理本轄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直接管理初中段學籍,負責頒發義務教育證書;建立本轄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系統,及時、準確向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上報本轄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籍信息。
擴展資料:
學生學籍管理的要求規定:
1、學生因病需長期治療超過三個月不能堅持學習者,憑縣級(含縣級,下同)以上醫療單位證明,或其它特殊情況超過三個月不能堅持學習者,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予休學,并給學生開據休學證。
2、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需憑休學證明幫縣級以上醫療部門的康復證明或其它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方可復學。復學學生應隨下一屆學生學習。
3、實行義務教育階段輟學月報制度,鄉(鎮)中心校應把轄區內小學生的輟學情況、初中應把本校學生的輟學情況每月向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一次。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河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XXXX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諸如此類的規定 從法理講 教育部授權各高校,依據教育部制定的行政法規,制定實施細則 各校制定的細則,由具體部門負責解釋 只要學校的規章不抵觸教育部的規則,則在法律上有效。
普通高等學校學籍管理規定 是83年制定的那個? 上面沒有由教務處解釋的說法,而是說由各校據此制定實施細則,這在行政法上是沒問題的。 同樣 2005年2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 第 21 號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也沒有“教務處解釋”的說法,而是說: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或修改學校的學生管理規定,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中央部委屬校同時抄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并及時向學生公布。
原發布者:FX資料庫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2016-2017學年)三營一中2016年9月三營一中學籍管理辦法(本方法自2016年9月開始實施)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進一步規范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實現學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學化、制度化,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云南省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辦法(試行)》、《云南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洱源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辦法。一、管理權限與職責第一條 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由教務處兼管,建立學籍的學期會審制度,并設有學籍管理員負責學籍管理與控輟工作,及時糾正或解決學籍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了解學籍的變化情況和控輟工作成效,定期向縣教育局教育股報送會審結果和學生電子學籍檔案;負責本校學生的學籍錄入、變動情況的跟進等上級要求的工作,并且按照指定的時間完成。第二條 各班的學籍管理工作由班主任負責,班主任是本班學籍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完成本班學生的學籍核對、變動情況的跟進等上級要求的工作,并且按照指定的時間完成。第三條 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由班主任負責聯系、提醒、糾正,引起的后果由學生或監護人負責。第六條 轉學操作辦法第九條 班主任不按照指定時間完成相應的學籍核對工作的,則按學校績效考核辦法,扣發當月相關的班主任獎勵性績效工資。
學生的法律責任,是指學生實施了違法行為而必須承擔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一、學生的合法行為法律法規關于學生的權利和義務的規范,對學生明確了允許什么行為、要求什么行為、禁止什么行為,從而在法律上將學生的行為劃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兩大類。學生的行為應當按照法律的規范,將個人的行為與法律的規范原則相一致。
學生的合法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是:(一)符合法律規范或法律原則要求的行為;(二)對社會和教育秩序有益至少是無害的行為;(三)為法律所允許、所鼓勵,并受到法律保護的行為。有些行為雖然法律規范沒有明文禁止,但可能與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相背,應受輿論譴責。
學生的合法行為可以分為作為的合法行為和不作為的合法行為。前者是指符合法律規范或法律原則要求的積極行為,后者對學生來說主要是指遵守禁止性規范的行為。
如學生努力完成學校規定的學習任務,努力培養自己養成良好的思想品質,屬于“作為”的合法行為。學生不聚眾鬧事、不打架斗毆便是屬于“不作為”的合法行為。
為了鼓勵和引導學生建立合法行為,防止或減少違法行為,使之行為更多地與法律規范和法律原則的要求相一致,國家在運用法律法規確定學生的權利和義務的同時,還規定了與學生的行為相適應的確認、保護、獎勵或者否定、撤消、制裁的法律后果。對合法行為可按其對社會公共利益的貢獻分為一般的合法行為和受獎勵的合法行為。
國家教委對優秀學生設立獎學金及擇業優先權等獎勵制度,對農、林、師范等專業的學生和自愿去偏遠貧困艱苦地區工作的畢業生,給予專業獎學金和加薪的規定,體現了法律的導向作用。國家通過上述法律手段,促進合法行為的增多和違法行為的減少,從而使法的規定在現實生活中得以實現。
學生應當自覺學法、守法,使自己的行為符合法律的規范,符合發展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要求。二、學生的違法行為與法律責任及法律制裁與合法行為相反的是違法行為。
學生的違法行為,是指學生作出的違反法律規定的、危害社會和教育秩序的、有過錯的行為。違法的基本屬性是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違法性的統一,即它表現為不履行法定的義務,作出法律禁止的行為,超越法律允許的濫用權利,從而對他人的權利和利益以及統一的法律秩序造成危害。
學生的違法行為,依其危害程度可劃分為嚴重違法和一般違法,嚴重違法指的是觸犯刑法。此外則為一般違法。
學生的違法行為,依其與教育的關系,可劃分為違反教育法律法規、危害教育法律秩序的教育違法,和違反基本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社會違法。本章所討論的學生的違法行為,主要是指違反教育法律法規,并對教育法律秩序造成危害的教育違法行為。
學生的教育違法,依其違法性質主要可劃分為三類:(一)刑事違法屬于嚴重違法,也稱犯罪,是指觸犯刑事法規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二)民事違法屬于一般違法,是指違反民事法規依法應追究民事責任的行為。
學生的民事違法多數表現為侵害教師、教學管理人員和同學的人身權與財產權的行為。(三)行政違法也屬于一般違法,是指違反行政管理法規依法應追究行政責任的行為。
法律責任基于違法行為而產生,法律責任是國家對違法行為作出的否定性反應,要求違法者承擔相應的法津后果,給予相應的法律制裁。學生的法律責任及有關法律制裁,依其違法行為的性質,主要分為三類:1.刑事責任和刑事制裁刑事責任和刑罰,是法律責任和制裁中最嚴厲的。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類。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三種。
認定和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審判機關。2.民事責任和民事制裁民事責任是指由民事違法行為或特定的法律事實出現所導致的賠償或補償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教育民事制裁是由國家審判機關或教育行政機關對民事違法者或無過錯行為者依其所應負的民事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措施。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此外,還可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3.行政責任和行政制裁行政責任是指因行政違法行為而承擔的法律責任。
對學生來說,認定和追究行政責任的主體主要是行政主管機關。與學生相關的行政制裁形式主要有:(1)行政處罰是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法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個人或組織所實施的懲罰措施。
因此,對學生的教育行政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主要是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機關,或由其授權的特定機構如國家教育考試機構。學校依照校紀校規,對學生作出的有關處理,不能稱為行政處罰。
(2)勞動教養是行政制裁中最嚴厲的一種。是對有違法犯罪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有勞動能力的人實行強制性勞動教育的行政懲罰措施。
勞改期限一般為1——3年。三、學生違法的主要表現及其法律追究本章討論的主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實現學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學化、制度化,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中小學生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學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適齡兒童、少年,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應當入學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
第四條 學籍管理實行由省教育廳宏觀管理下的分級負責制。高中學籍由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義務教育段學籍由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設學籍管理人員,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學籍管理員要定期參加相關培訓及學習。學籍管理人員要求政治素質好,熟悉學籍管理的各項工作。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五條 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的子女或被監護人屬義務教育年齡段的,外來務工就業人員應依法主動與暫住地所屬學校聯系,送適齡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
義務教育段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學區(或招生服務區,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六條 新生應按時到校報到,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入學手續。
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須持有關證明及時向學校請假。 高中新生如在規定報到時間結束兩周后仍未到校辦理手續且未向學校請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七條 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分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第八條 嚴格控制班額。
學校在接收正常入學、轉學、復學的學生后,小學每班不超過45人,初中、高中不超過50人。 第九條 學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要求采集學生學籍信息,并按規定時間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高中新生注冊學籍時,如發現有偽造證件等弄虛作假行為或屬違規招生的,不予注冊;高中新生超出規定注冊時限還未注冊的,不再注冊。 第三章 轉學與借讀 第十條 學生不得隨意轉學。
因家庭住址變化、戶口遷移等因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并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準予轉學。 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準轉學。 高中學生在本縣(市、區)內不準轉學。
義務教育段學生在本學區內不準轉學。 第十一條 高中學生在市內跨縣(市、區)轉學,須經轉出學校同意、市級學籍主管部門確認、轉入學校同意后,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等材料,到市級學籍主管部門辦理轉學手續。
本省內跨市轉學,須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并由轉出方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等材料,到轉入學校所在地市級學籍主管部門辦理轉學手續。 由外省(市、區)轉入我省,須經接收學校同意后,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原就讀學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或《成長記錄》檔案、轉出省(市、區)相應考試管理機構提供的學業水平考試(或會考)成績證明、學生已經獲得的學分清單,經我省學業水平考試管理機構確認后,由市級學籍和學業水平考試管理機構及轉入學校辦理接收手續。
由我省轉出到外省(市、區),須經轉出學校同意后,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等材料,經市、省學籍主管部門逐級審核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二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須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房產證或相關證明材料,到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轉學手續。
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轉入證明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同意轉入證明信》到轉出學校換取學生檔案,由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安排入學。
《同意轉入證明信》由轉出學校存入義務教育檔案。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對遷入本校學區內居住或其監護人在當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轉學學生必須接收。
如果接收學校確有困難,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協調安排入學。 第十三條 軍隊轉業干部子女隨遷轉學時,應遵照《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門妥善安排。
第十四條 經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申請,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接收學生借讀。 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中途到流入地學校就學但未辦理。
教育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 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辦法》的通知 教學[2014]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現將《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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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有逾期會影響孩子的學籍嗎?這是許多家長和孩子們都關注的問題。征信是指個人信用報告,記錄了每個人的信用歷史和信用狀況。如果一個人的征信報告中出現了逾期記錄,那么這個人的信用狀況就可能會受到一些影響。那么,征信有逾期會不會影響孩子的學籍呢?...
欠款逾期未還是否影響大學學籍 隨著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大學生選擇通過貸款、信用卡等渠道來解決自己的經濟問題。然而,由于各種原因,有些大學生在貸款后未能按時還款,從而產生了欠款。那么,欠款逾期未還是否會影響大學生的學籍呢? 根據我國《高...
甲方: 學生的法定代理人(家長)家庭地址:工作單位:聯系電話:傳真電話:E-mail: 乙 方: ****寄宿學校(**師范大學一附中主辦) 學校地址: 招辦電話: E-m...
題目:休學逾期自動退學的學籍怎么辦?- 休學逾期自動退學的學籍怎么辦理? 隨著教育的發展,現代社會對人才的要求越來越高,對教育的監管也越來越嚴格。其中,學籍管理是教育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學生而言,學籍的辦理和使用至關重要。然而,在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