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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業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印刷業管理,維護印刷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本條例適用于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經2001年7月26日國務院第43次常務會議通過,2001年8月2日起施行。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條。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已經2016年1月13日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2016年2月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76號 最新修訂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印刷業管理,維護印刷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動。 本條例所稱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書籍、地圖、年畫、圖片、掛歷、畫冊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裝幀封面等。
本條例所稱包裝裝潢印刷品,包括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及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紙、金屬、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條例所稱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資料、圖表、票證、證件、名片等。
本條例所稱印刷經營活動,包括經營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裝訂、復印、影印、打印等活動。 第三條 印刷業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講求社會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條 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印刷業經營者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 第六條 印刷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印刷企業的設立第七條 國家實行印刷經營許可制度。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第八條 設立印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三)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資金、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 (四)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印刷企業,除依照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第九條 設立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中,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經審核批準的,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后,持印刷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
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個人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 出版行政部門受理設立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批準設立申請的,應當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不批準設立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印刷經營許可證應當注明印刷企業所從事的印刷經營活動的種類。
印刷經營許可證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 第十一條 印刷業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手續。
印刷業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向原辦理登記的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并報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國家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經營印刷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印刷企業,允許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資企業。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印刷涉及國家秘密的印件的,還應當向保密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必須依照本章的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第十四條 國家鼓勵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及時印刷體現國內外新的優秀文化成果的出版物,重視印刷傳統文化精品和有價值的學術著作。
第十五條 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不得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十六條 印刷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第十七條 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圖書、期刊的,必須驗證并收存出版單位蓋章的印刷委托書,并在印刷前報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企業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區。
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規定,印刷業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沒有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2)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沒有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3)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不向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4)未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
(5)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版、紙型、印刷底片、原稿等;(6)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樣本、樣張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樣本、樣張上未加蓋“樣本”、“樣張”戳記。 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所列“五項管理制度”,即:印刷品承印驗證制度,印刷品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殘次品銷毀制度。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印刷業經營者的印刷經營行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進印刷業健康發展,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印刷業經營者從事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建立、健全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三條 印刷業經營者執行承印驗證、承印登記、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等各項管理制度,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嚴格把關,建檔立卷,以備查驗。 第四條 印刷業經營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負責本企業、本單位各項管理制度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印刷業經營者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并負責監督檢查印刷業經營者各項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 第六條 印刷業經營者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公安部門、出版行政部門報告。
承印驗證制度 第七條 印刷業經營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種印刷品時,應當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的規定,驗證委印單位及委印人的證明文件,并收存相應的復印件備查。 前款所指的證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書或者委托印刷證明、準印證、《出版許可證》、《商標注冊證》、注冊商標圖樣、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廣告經營資格證明、營業執照以及委印人的資格證明等。
第八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圖書、期刊的,必須驗證并收存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一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并加蓋出版單位公章的《圖書、期刊印刷委托書》原件。 《圖書、期刊印刷委托書》必須加蓋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和印刷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的備案專用章。
第九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報紙的,必須驗證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制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報紙出版許可證》,并收存《報紙出版許可證》復印件。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報紙、期刊的增版、增刊的,還必須驗證并收存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十條 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加印)、裝訂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業的,必須分別向各接受委托印刷企業開具《圖書、期刊印刷委托書》。 第十一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并收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并收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 第十二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須驗證并收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和有關著作權的合法證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散發。
第十三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必須驗證《商標注冊證》或者由商標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冊商標圖樣;接受注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還必須驗證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的,必須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及個人的居民身份證;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的,還必須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
第十四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須驗證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證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加蓋備案專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十五條 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必須驗證并收存委印單位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公安部門核發的準印證明。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票證或者無價票證,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機動車駕駛證、房屋權屬證書等專用證件的,必須驗證委印單位的委托印刷證明及個人的居民身份證,并收存委托印刷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第十六條 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妥善留存驗證的各種證明文件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前款所稱證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書或者委托印刷證明原件、準印證原件、《出版許可證》復印件、《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注冊商標圖樣原件、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廣告經營。
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規定,印刷業經營者印刷明知或者應知含有禁止印刷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包裝方面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一、自國務院關于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上述兩個文件發布后,原已核發的《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資格證書》和《印制商標單位證書》(以下簡稱“兩證”)自然失效。
“兩證”取消后,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七條和第九條的規定,申請設立“商標標識印刷”企業或者增加“商標標識印刷”經營范圍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印刷經營許可證》,經核準登記注冊,取得“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或“商標標識印刷”經營范圍的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商標標識印刷經營活動。 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商標印制違法行為時,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予以定性處理。
(一)對未經許可、未經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商標標識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和企業登記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二)印制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三)項所述行為。
(三)印刷明知或應知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引起公眾誤認的商標標識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五)項所述的商標侵權行為。 (四)除《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第四款以外,違反該辦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的,依據《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三、商標印制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及時轉變職能,改變監管方式,把商標印制監管工作的重心由資格審核轉變到行為監管上來,以經濟戶口管理為基礎,加強日常巡查工作,加大對商標印制企業的監管力度,嚴厲查處印制商標標識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商標印制行業的正常秩序。 四、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時研究商標印制監管工作的新形勢,探索解決問題的新思路,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印刷品在REACH法規里面屬于物品的范疇,物品在REACH法規里面需要履行的義務是為其中的有意釋放的物質進行注冊或者為其中高關注度的物質進行通報。
印刷品一般不涉及有意釋放,就需要進行全成分的拆分,再履行通報的義務。由于印刷品中的材質如紙、膠水、油墨等通常是從供應商處購買過來的,生產商自己可能不甚明了,因此需要從供應商處溯源,盡量避免做不必要的檢測。
目前全國最權威進行REACH事務的是國家質檢總局成立的中國檢驗檢疫REACH解決中心,具體事宜可以去電咨詢。全國免費咨詢電話4006-72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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