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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消防的法律法規有如下幾種:
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編寫,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2、《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由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對《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93進行了修訂。
3、《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學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
4、《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設計。不適用于天線塔、共用天線電視接收系統、油罐、化工戶外裝置的防雷設計。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擴展資料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三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消防檔案;按照國家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并設置重點防火標志; 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有針對性地組織消防演練;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車通道。
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三十五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
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第三十九條 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不得用于與消防和搶險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 二、公安部61號令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
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防火巡查情況;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
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三、北京市商場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商場庫房應符合:庫存物品應分垛碼放,每垛占地面積不應大于100平方米。
保證垛與垛間距不應小于1米,垛與墻間距不應小于0.5米,垛與梁間距不應小于0.3米,垛與柱間距不應小于0.3米,垛與燈間距不應小于0.5米;庫房內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應小。
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工作,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特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第三條 消防工作由公安機關實施監督。
人民解放軍各單位、國有森林、礦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門實施監督,公安機關協 助。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四條 城市規劃建設部門,在新建、擴建和改建城市的時候,必須同時規劃和建設消防站、消 防供水、消防通訊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
原有市區的公共消防設施不足或者不適合實際需要的 ,應當進行技術改造或者改建、增建。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執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關于建筑設計防火 規范的規定。
第六條 農村房屋建筑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執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關于農村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的規定。第七條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間,禁止在林區、草原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時候,必 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關批準,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嚴密的防范措施。
第八條 新建的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在 安全地點,并報經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對原有的嚴重影響消防安全的單位,其主管部門應當 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第九條 生產、使用、儲存、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必須執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關于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安全管理規定。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員,不得從事 操作和保管工作。
第十條 交通運輸、漁業、海洋資源調查、勘探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飛機、船舶和車輛的特點 ,規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并教育職工和乘客嚴格遵守。第十一條 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必須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暢通無阻,建立并嚴格執行用 火用電與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加強檢查和值班巡邏,確保安全。
第十二條 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對產品應當附有燃點、閃點、爆炸極限等數據的說明 書,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項。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對采用的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必須研究其火災危險性的特點,并 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四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實行防火責任制度。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有責任動員和組織居民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五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滅火的需要, 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 和設施。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群眾義務消防隊或者義務消防員,負責防火和滅火工作。
所需經費由本單位開支。第十七條 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站)較遠的大、中型企業或者較大的事業單 位, 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 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工作。
所需經費由本單位開支。第十八條 新建的城市和擴建、改建的市區,應當按照接到報警后消防車能在五分鐘內到達責任 區邊沿的原則設立公安消防隊(站);消防隊(站)的設置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原有城市,應當逐步增 設。
鎮和工礦區根據需要設立公安消防隊(站)。現有消防隊(站)的消防器材、設備和設施不足的 ,應當逐步配置。
第四章 火災撲救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發現火警的時候,都應當迅速準確地報警,并積極參加撲救。起火單位必須及時組織力量, 撲救火災。
鄰近單位應當積極支援。消防隊接到報警后,必須迅速趕赴火場,進行撲救。
第二十條 火場的撲救工作,由消防監督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場總指揮員有權根據需要調動 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隊協同滅火。
第二十一條 火場總指揮員在火災蔓延,必須進行拆除才能避免重大損失的時候,有權決定拆除 毗連火場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在緊急情況下,有權調用交通運輸、供水、供電、電訊和醫療救護、環 境衛生等部門的力量。第二十二條 消防車、消防艇趕赴火場的時候,其他車輛、船舶和人員必須避讓;必要時可以使 用一般不準通行的道路、空地和水域。
交通管理的指揮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消防艇迅速通行。第二十三條 消防車、消防艇以及其它消防器材、設備和設施,除搶險救災外,不得用于與消防 工作無關的方面。
第二十四條 在撲救火災中受傷、致殘或者犧牲的非國家職工,由起火單位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 部門的規定給予醫療、撫恤; 起火單位對起火沒有責任的,或者確實無力負擔的,以及火災由住戶 引起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醫療、撫恤?第五章 消防監督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設立消防監督機構,負責消防監督工作。第二十六條 各級消防監督機構有下列職權:一、依照本條例和政府有關規定,對各部門、各單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二、進行消防宣傳教育,監督有關單位消除火險隱患;三、審查各部門、各單位制訂的有關消防安全的辦法和技術標準;四、監督檢查建設項目在設計和施工中執行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的情況,參加竣工驗收;五、監督檢查城市建設中的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建設,督促城市建設和城市管理部門維護、改善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六、掌握火災情況,進行火災統計;七、管理。
你這個問題······太多了,而且太雜!
海事的東西不像中國刑法民法那么規范和統籌!
而且海事法和別的法不一樣,屬于國際范疇的,所以除了海事法以外
還包括了好多公約和條款和規則
而且我不知道你說的是指國內還是國際
要說國際的話,恐怕全世界也沒有一個人能完全的總結出來
因為每個國家的具體規定也不一樣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船舶油污這塊,就包括了海事法CMC,海事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CLC-92,FUND CONVENTION,燃油公約BUNKER CONVENTION,STOPIA,TOPIA,HNS CONVENTION,MEPL-98,RCPVSP-83等等的公約
這里有涉及了責任限制,所以又有了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等等的內容
而這里我們國家只有CMC,CLC-92和燃油公約等加入
而像設立基金這類的公約規則我國卻沒有加入
至于說我們國家船舶法律法規這塊做的還不夠完善,和國際接軌也不是很好,很多公約也沒有加入,所以大多數海事律師所引用的法律很少只用CMC即chinese maritime law
打字好辛苦,希望能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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