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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復議之后行政相對人對復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提起行政訴訟的依據是法律,即行政訴訟法。 此句話的錯誤在于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發暈提起行政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
――《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法》第四十一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稅收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或者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和訴訟期間,強制執行措施和接收保全措施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 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海關法》第六十四條: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納稅爭議時,應當繳納稅款,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首先,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其次,關于具體當事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范圍,當事人可以參照以下規定。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七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第八條規定,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決定,必須先 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又稱復議前置。
在此情況下,個人、組織在法定復議期間內未申請復議或者在復議期間,都不能向人民法 院提起訴訟,只有等復議決定作出后才能起訴。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規定行政復議前置原則的情況主要有: (1)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必須經上一級行政機關復議,對復議不服的,才 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這是一級復議前置的規定。一般有關稅收的法律、法規都規定了一級復議前置原則。
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9條規定。 “被裁決受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機關或鄉(鎮)人民政府裁決的,在 接到通知后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后五 日內作出裁決;不服上一級公安機關裁決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2)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必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該復議決定 不服的,需要向再上一級機關復議,對最終復議決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是二級復議前置程序。
當事人沒有窮盡行政補救的手段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3) 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必須經過復議才能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如果行政機關在復議決定中追加當事人,被追加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 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上述規定,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兩種不能同時運作的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 組織無論選擇哪種救濟途徑,只能依據有關規定,有選擇、有秩序地進行,而不能同時使用這兩種制度。從理論上說,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是獨立的程序,在進行中不能相互干 涉,否則不利于發揮各自的功能。
因此,《行政復議法》第1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 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 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 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3條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 請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申請復議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復議 機關不受理復議申請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也就是說: 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復 議,如果未申請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② 復議機關明確表示不受理復議申請,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時,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實行復議前置,由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進行重新審查,使行政機關通過行政 復議活動,加強對本系統內部的層級監督,有利于行政職權的合法、有效行使。 另一方 面,由于許多行政爭議都涉及一定的專業知識,如果這些爭議先由熟悉相關業務的行政機 關來處理,有利于及時解決行政糾紛,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擴展材料:
1、《行政復議法》第30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8條第1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海關法》第6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時,應當繳納稅款,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國家安全法》第31條規定:“當事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商標法》第32條規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6、《商標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7、《專利法》第41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
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8、《專利法》第46條第1款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后選擇裁決終局型――《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復議終局型――一種是屬于行政復議范圍而不屬于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的案件;一種是既屬于行政復議又屬于行政訴訟的案件,如《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展開全部 當事人應該就該決議申請行政復議,如果當事人如果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進行起訴。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展開全部 當事人應該就該決議申請行政復議,如果當事人如果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進行起訴。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對行政處罰不服多長時間上訴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的,收到復議書15日內起訴,如果起訴起訴的,收到處罰決定書6個月內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
展開全部 當事人應該就該決議申請行政復議,如果當事人如果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進行起訴。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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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開全部 當事人應該就該決議申請行政復議,如果當事人如果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進行起訴。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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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天,也就是六個月內提出。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