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法釋[2004]1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為了進一步規范民事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并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并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三條 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后至申請執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應當立即執行。 第四條 訴訟前、訴訟中及仲裁中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行程序后,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并適用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關于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 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
第八條 查封、扣押動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第九條 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第十條 查封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建筑物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該建筑物的實際占有人,并在顯著位置張貼公告。
第十一條 扣押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機動車輛時,人民法院應當在扣押清單上記載該機動車輛的發動機編號。該車輛在扣押期間權利人要求辦理權屬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及時辦理相應的扣押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條 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占有的擔保財產,一般應當指定該擔保物權人作為保管人;該財產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留置權不因轉移占有而消滅。 第十四條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第十五條 對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被指定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關于查封凍結期限的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開的發明或未發表的著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法釋[2004]1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為了進一步規范民事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并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并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三條 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后至申請執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應當立即執行。 第四條 訴訟前、訴訟中及仲裁中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行程序后,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并適用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關于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 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
第八條 查封、扣押動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第九條 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第十條 查封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建筑物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該建筑物的實際占有人,并在顯著位置張貼公告。
第十一條 扣押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機動車輛時,人民法院應當在扣押清單上記載該機動車輛的發動機編號。該車輛在扣押期間權利人要求辦理權屬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及時辦理相應的扣押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條 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占有的擔保財產,一般應當指定該擔保物權人作為保管人;該財產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留置權不因轉移占有而消滅。 第十四條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第十五條 對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被指定給第三人繼續保管的。
一、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詳細條紋規定 :
《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
1.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3.第三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民發與刑法的區別
《民法》是調整作為民事主題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即自然人、法人、其他非法人組織只有以民事主體的面目參與社會活動而產生的社會關系,才由民法調整。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極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其階級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并應當負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刑法有廣義刑法與狹義刑法之分。
廣義刑法是指一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責任條款。狹義刑法是指刑法典。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它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財產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解查封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和解。所謂解查封就是,債務人和債權人,通過某機構或個人的墊資,將房屋解除查封恢復正常狀態,從而重新獲得新的資金,以便償還債務。
擴展資料:
解查封流程
①見人、見證件、見房子、見律師;
②查征信、查涉訴、查執行、查網簽、查公司、查房檔、查官非;
③見上家,確定金額;
④簽署協議、做借款公證、做委托、押證件、押還款卡測試網銀、關手機銀行;
⑤如有必要,可控制下房子;
⑥提前和渠道討論設計回款方案,不留戶不切戶;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為了進一步規范民事執行中的拍賣、變賣措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采取其他執行措施。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采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并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于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第五條 評估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后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評估機構名冊中,采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六條 人民法院收到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后,應當在五日內將評估報告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
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后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而申請重新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七條 拍賣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后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拍賣機構名冊中,采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八條 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
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并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條 保留價確定后,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后無剩余可能的,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將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內申請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應當重新確定保留價;重新確定的保留價應當大于該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
依照前款規定流拍的,拍賣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 第十條 執行人員應當對拍賣財產的權屬狀況、占有使用情況等進行必要的調查,制作拍賣財產現狀的調查筆錄或者收集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拍賣應當先期公告。 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
第十二條 拍賣公告的范圍及媒體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確定。拍賣財產具有專業屬性的,應當同時在專業性報紙上進行公告。
當事人申請在其他新聞媒體上公告或者要求擴大公告范圍的,應當準許,但該部分的公告費用由其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 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買人應當于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
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
應當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拍賣成交后,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三日內退還;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應當于三日內退還競買人。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于拍賣日到場。 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到場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買受人的資格或者條件有特殊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 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可以參加競買。
第十六條 拍賣過程中,有最高應價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買受,如無更高應價,則拍歸優先購買權人;如有更高應價,而優先購買權人不作表示的,則拍歸該應價最高的競買人。 順序相同的多個優先購買權人同時表示買受的,以抽簽方式決定買受人。
第十七條 拍賣多項財產時,其中部分財產賣得的價款足以清償債務和支付被執行人應當負擔的費用的,對剩余的財產應當停止拍賣,但被執行人同意全部拍賣的除外。
人民法院在訴訟中的有關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在2005 年月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有明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為了進一步規范民事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并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并送達協助執行人。
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三條 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后至申請執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應當立即執行。
第四條 訴訟前、訴訟中及仲裁中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行程序后,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并適用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關于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
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 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 第八條 查封、扣押動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
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第九條 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第十條 查封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建筑物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該建筑物的實際占有人,并在顯著位置張貼公告。 第十一條 扣押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機動車輛時,人民法院應當在扣押清單上記載該機動車輛的發動機編號。
該車輛在扣押期間權利人要求辦理權屬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及時辦理相應的扣押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條 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占有的擔保財產,一般應當指定該擔保物權人作為保管人;該財產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留置權不因轉移占有而消滅。
第十四條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
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
被法院查封的房產有時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
法院可以凍結銀行賬戶6個月,還可以再延長3個月,即最長9個月。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不得超過二年,...
到期自動解凍了就可以取款,一般不超過6個月。 根據《關于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
一、解除法院的凍結賬戶有兩種情況: 1、只要凍結的原因消失(解決)后,當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凍結的申請,法院核查后,屬實的,就會解除凍結賬戶。 2、另外凍結賬戶也有時間限制,到達一定期限,就可以申請解除。 二、相關的法律法規: 《最高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為了進一步規范民事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
到期自動解凍了就可以取款,一般不超過6個月。 根據《關于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
到期自動解凍了就可以取款,一般不超過6個月。 根據《關于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
如果我公司一直不還錢的話,法院可以無限期凍結嗎?如果不可以,最長期限是多長時間? 王律師: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還可以延期三個月。 相關知識——關于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
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于查封的房子什么情況下可以解封的相關內容知識,希望可以為您提供幫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二)申請執行人撤回...
不動產被法院查封之后2年自動解封,但是如果沒有執行完畢的話,法院會續封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