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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法律援助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申請法律援助:(一)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一級或者二級智力殘疾的;(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四)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三條 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第四條 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自決定再審之日起3日內履行相關告知職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辯護人,將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六條 告知可以采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告知的內容應當易于被告知人理解。口頭告知的,應當制作筆錄,由被告知人簽名;書面告知的,應當將送達回執入卷。
對于被告知人當場表達申請法律援助意愿的,應當記錄在案。第七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24小時內將其申請轉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機構,并于3日內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員協助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有關證件、證明等相關材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無法通知的,應當在轉交申請時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機構。第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于7日內作出決定。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決定給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書;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決定不予法律援助,制作不予法律援助決定書。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書和不予法律援助決定書應當及時發送申請人,并函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了解案件辦理過程中掌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本規定第二條規定情形等情況。第九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自發現該情形之日起3日內,通知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一)未成年人;(二)盲、聾、啞人;(三)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四)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第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知辯護的,應當將通知辯護公函和采取強制措施決定書、起訴意見書、起訴書、判決書副本或者復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機構。通知辯護公函應當載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羈押場所或者住所、通知辯護的理由、辦案機關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等。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自受理強制醫療申請或者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之日起3日內,對于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送交通知代理公函,通知其指派律師擔任被申請人或被告人的訴訟代理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人民檢察院申請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強制醫療申請書副本一并送交法律援助機構。
通知代理公函應當載明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辦案機關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第十二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或者自收到通知辯護公函、通知代理公函之日起3日內,確定承辦律師并函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機構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應當載明承辦律師的姓名、所屬單位及聯系方式。第十三條 對于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辯護執業經歷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對于未成年人案件,應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擔任辯護人。第十四條 承辦律師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
1、現行《憲法》沒有關于“法律援助”的明確條款或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已經頒布,該法是我國關于法律援助最直接的行政法規。
2、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免收費或由當事人分擔辦案費用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法律保障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更好的貫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健全司法人權保障機制,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促進社會穩定和文明進步。
法律援助實際上是法律扶貧、扶弱、扶殘,是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完善社會保障的法律體系的重要措施。是否建立起規范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既是衡量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權保障機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標志,也是衡量社會文明進步程度的重要標尺。可見,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質是,國家以為被援助對象(即受援者)提供經濟幫助為途徑(減、免費用),達到保證法律賦予每位公民的合法權益真正得以實現,完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則的一項國家法律制度。它是現代法制國家實現司法公正和保障基本人權的一個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
(該要點摘自 /200742513364017.htm)
法條鏈接:《法律援助條例》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圍
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一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第十二條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第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
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該條例規定,“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一、法律援助范圍 1、刑事案件的代理和指定辯護; 2、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撫養費的法律事項; 3、除責任事故外,因公受傷害請求賠償的法律事項; 4、盲、聾、啞和其他殘疾人、未成年、老年人追索侵權賠償的法律事項; 5、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案件; 6、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法律事項; 7、需要予以公證的與公民個人人身、財產密切相關的法律事實或法律關系; 8、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項。
二、援助條件 (一)一般條件 1、申請人具有茂南區常住戶口、暫住證或者案件發生在茂南區; 2、符合省人民政府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 3、因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 (二)特殊條件 符合《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八條規定,經人民法院指定可獲得法律援助。
(1)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2)可能被判死刑的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一審人民法院判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訴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3)公訴案件中,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決定為其提供指定辯護的; (4)外國籍、無國籍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偵查起訴階段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者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請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根據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援助。 (5)民政部門直屬管理的非營利性質的福利組織以及依法成立從事非營利公益事業的慈善機構可申請法律援助。
什么叫法律援助,哪些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7、因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離婚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10、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11、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12、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下列案件或事項,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包括:1、因申請人的過錯責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而引起的民事訴訟或刑事自訴案件。
2、因申請人過錯而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3、申請人提供不出涉訟案件的有關證據而且無法調查取證的案件。
4、可由行政機關處理而不需通過訴訟程序的事務。5、案情及法律程序簡單,通常無須聘請法律服務人員代理的案件。
6、已竭盡法律救濟的案件。7、申請人提供不出任何證明材料或出具虛假證明騙取法援的。
8、其他經主管機關批準,法律援助中心對外聲明不予受理的案件。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什么叫法律援助,哪些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問題進行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華律網進行法律咨詢。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對本條作了三處修改:一是適當擴大法律援助在刑事訴訟中的適用范圍。
二是適當調整了法律援助的辦理程序。三是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移至特別程序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中加以規定。
本條共分三款。第一款是關于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申請法律援助的規定。
這里所說的“法律援助”,是由國家、社會來承擔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上的幫助,當他們需要辯護人,而由于種種原因未委托辯護人時,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則無償地為其提供律師的幫助。 本款規定刪去了“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這一適用條件。
這是因為,這次修改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公訴案件中公訴人都應當出庭支持公訴;同時,對于自訴案件,如果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并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也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本款的規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本款的適用范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情形。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上的原因,請不起律師,或者因經濟困難以外的其他原因,如無人替他擔任辯護人等,因此未委托辯護人。 這一規定體現了國家對于經濟困難的人的法律援助,任何被告人都享有委托辯護人的權利,該權利不應因其貧困而被放棄。
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委托辯護人而自動放棄這一權利的,不屬于本款規定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圍。 2、本款規定的申請法律援助的主體是“本人及其近親屬”。
這里所規定的“本人”,是指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近親屬”,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六條第六項的規定,是指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本款規定的法律援助申請的受理和審查機構是法律援助機構,即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的,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機構。 4、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提供辯護。
根據這一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根據本款規定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是法律援助機構的法定義務。
第二款是關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規定。本款的規定既適用于公訴案件,也適用于自訴案件。
其中“盲”是指雙目失明,“聾”是指兩耳失聰。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這些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規定對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主要是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因其生理上的缺陷,可能會造成其法律知識的欠缺和對外界事物認識的偏差,而且在庭審中對證據的識別以至辯護都存在障礙,因而應當有辯護律師維護他的合法權利。 本款規定適用于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義務主體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
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三款是關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規定。
死刑是刑罰中最重的刑罰,我國歷來主張對適用死刑要慎重,因為判決一旦生效執行,即使發現錯誤也難以挽回。無期徒刑也是很重的刑罰,會在很長時間內剝奪罪犯的人身自由。
所以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必須保證讓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這是對重刑犯的辯護權的特殊保護,同時也體現了立足現階段國情循序漸進的原則。
這里所規定的 “可能被判處死刑”,既包括可能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也包括可能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 需要指出的是,這里規定的是“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情況得出的一種可能性的判斷,而不是定論。
對于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一旦發現根據案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未委托辯護人的,就應當立即依照本款規定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本款規定適用于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義務主體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
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一、法律援助的對象和范圍 (一)法律援助的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規定: 1、具備以下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申請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幫助; (2)確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由各地參照當地政府部門的規定執行)。
2、盲、聾、啞和未成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其他殘疾人、老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困難沒有能力聘請辯護律師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3、刑事案件中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師辯護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的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1]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7、因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離婚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10、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11、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12、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二、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1、因申請人的過錯責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而引起的民事訴訟或刑事自訴案件。
2、因申請人過錯而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 3、申請人提供不出涉訟案件的有關證據而且無法調查取證的案件。
4、可由行政機關處理而不需通過訴訟程序的事務。 5、案情及法律程序簡單,通常無須聘請法律服務人員代理的案件。
6、已竭盡法律救濟的案件。 7、申請人提供不出任何證明材料或出具虛假證明騙取法援的。
8、其他經主管機關批準,法律援助中心對外聲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法律援助的對象和范圍的有很嚴格的要求的,但是只要大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可以依法申請法律援助,并且法律援助也是免費的。
免費法律援助是為了幫助沒有能力請律師的人,幫助大家在訴訟中能夠掙得公平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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