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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概念從學理上有不同的解釋。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直接地為行政處罰下定義。行政處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各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這里首先一個問題是,什么情況要給予行政處罰。不是所有違法行為都給予行政處罰,也就是說要劃清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界限。有的同志援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由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這里有四層意思:
第一,行為違反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客體是侵犯了行政管理法律秩序,應當承擔的是行政責任。如果違反的是民事法律,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權益,那么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從主觀方面說,不區分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因素。刑法規定,故意是構成犯罪的主觀要件,過失行為必須是刑法特別規定為犯罪的,才構成刑事責任。民法通則規定,違反合同的行為要承擔民事責任,侵權民事責任是過錯責任。而行政處罰情況比較復雜,所以只要有違法行為,并有法定依據給予行政處罰的,就要承擔行政責任,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但是在具體處理上,如果不是故意違法或者是過失,在實際處理時,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第三,尚不構成犯罪,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這里有二層意思,第一層意思是要區分違法與犯罪的界限。有些違法行為,如果情節、后果嚴重,就構成犯罪。因此,必須是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如果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不能以罰代刑。這里說的尚不構成犯罪,是從分清違法與犯罪的界限講的。一般講,違法行為構成犯罪,首先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已經判了罰金,行政機關就不能再處罰款;如果行政機關已經先處以罰款,那么法院判處罰金時,罰款就要折抵相應的罰金;又如,法院已經判了徒刑,就不能再處行政拘留了,如果已先處了行政拘留,那么判處徒刑時,要折抵相應的刑期。但是,在某種情況下,判了刑罰后,還需要給予行政處罰,如吊銷當事人的執照或許可證,因為這是專屬行政機關的職權。第二層意思是,并不是所有的違法行為都要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只要予以糾正,給予行政批評教育就可以了,不必給予行政處罰。只有那些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才給予行政處罰,這要由法律、法規、規章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做出規定。
第四,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刑事案件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民事糾紛由當事人自己協商解決,或者調解、仲裁,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行政處罰由行政機關決定,這也是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民事責任不同的一個特點。
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給予的制裁措施。行政處罰的主要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
行政執法單位對違章者進行符合法律程序糾正其錯誤做法的手段 來百姓可以這么理解, 象是交警開出罰單,交通局扣押沒交養路費的機動車,衛生局對衛生達標不合格的飯店進行整頓及罰款等等都是行政處罰, 其處罰方式有 罰款 扣押物品等等!
行政處罰法是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規定制定的法律。
行政處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各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行政處罰法是國家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是行政程序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行依法行政、實現依法治國的重要基礎。
其對規范行政處罰行為、促進依法行政,對改進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對加強行政機關廉政建設、維護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和保護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等,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行政處罰法直接涉及到對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程序等的設定,共八章188條,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處罰是指人處分權的行政機關組織,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政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法是調整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與行政違法相對人之間行政處罰的關系的法律規范。
行政處罰法有廣義和狹義的行政處罰法專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義的行政處罰法泛指一切有關行政處罰的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 根據我國的立法體制,行政處罰法可以表現為以下幾種類型: ⑴法律 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其法律效力僅次憲法。法律可以分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基本法律之外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就是法律。我國許多現行法律都對行政處罰作了規定,成為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依據。
⑵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依據憲法和法律在其職權范圍內發布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次于憲法和法律。
由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復雜性,行政法規涉及到各個方面,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等。大多數行政法規成為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最廣泛的法律依據。
⑶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支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和頒布的僅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低于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許多地方性法規都對行政處罰作了具體規定。因此,地方性法規也是行政處罰的重要依據。
⑷規章 規章是特定行政機關依照行政程序制定的僅適于本部門或本行政區域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部委規章是國務院部、委員會依法制定的僅適于本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規章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規章。
規章作為行政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大量涉及行政處罰的內容。如《關于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
因此,規章也是行政處罰的重要依據。 行政處罰法除了以專門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形式表現以外,大量的是以這些規范性法律文件之中的行政處罰條款和行政處罰專章的形式存在的。
行政處罰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給予的制裁。
行政處分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據行政管理法規、規章、紀律等對其所屬人員違規、違紀行為所作的處罰。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主要區別在于: 第一,針對的違法行為不同。
行政處罰是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所采取的;行政處分是針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所采取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的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處分則是行政機關的內部行政行為。
第二,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關系不同。行政處罰的決定者和實施者是具有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特定的行政機關,它與受處罰人之間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而只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普通行政關系;行政處分的決定者和實施者并不一定是特定的行政機關,它與被處分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基于行政組織關系所產生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
第三,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行政處罰依據國家有關行政管理的普通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行政行為法和行政程序法;行政處分則依據行政組織法。
第四,形式不同。行政處罰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罰款、拘留、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勞動教養等,始終與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權、財產所有權等基本權利相關;行政處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大多與被處分人職務上的權利有關。
第五,兩者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不同,由此產生爭議后的救濟手段也不一致。對行政處罰不服,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處分不服,相對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國的行政處罰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人身罰
人身罰也稱自由罰,是指特定行政主體限制和剝奪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人身罰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1.行政拘留。也稱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體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在短期內剝奪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2.勞動教養。是指行政機關對違法或有輕微犯罪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且又具有勞動能力的人所實施的一種處罰改造措施。
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
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這意味著已實施50多年的勞教制度被依法廢止。決定規定,勞教廢止前依法作出的勞教決定有效;勞教廢止后,對正在被依法執行勞動教養的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剩余期限不再執行。
2013年12月底,北京市所有勞教所均已摘牌,所有勞教人員也均已被釋放。
(二)行為罰
行為罰又稱能力罰,是指行政主體限制或剝奪違法行為人特定的行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僅次于人身罰的一種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
1.責令停產、停業。這是行政主體對從事生產經營者所實施的違法行為而給予的行政處罰措施。它直接剝奪生產經營者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只適用于違法行為嚴重的行政相對方。
2.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這是指行政主體依法收回或暫時扣留違法者已經獲得的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資格的證書。目的在于取消或暫時中止被處罰人的一定資格、剝奪或限制某種特許的權利。
(三)財產罰
財產罰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違法行為人給予的剝奪財產權的處罰形式。它是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行政處罰。
1.罰款。指行政主體強制違法者承擔一定金錢給付義務,要求違法者在一定期限內交納一定數量貨幣的處罰。
2.沒收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將違法行為人的部分或全部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包括違禁品或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收歸國有的處罰方式。
(四)申誡罰
申誡罰又稱精神罰、聲譽罰,是指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譴責和警戒。它是對違法者的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損害的處罰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體對違法者提出告誡或譴責。
2.通報批評。是對違法者在榮譽上或信譽上的懲戒措施。通報批評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拘留。昆明刑事辯護律師網頁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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