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6月11日,北京市雄志律師事務所訴鄭××律師一案將在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該律所稱鄭律師身為律師但法律意識淡薄,違反雙方協議未到崗就職卻調入北京市另一家律所工作,而鄭××律師則認為是律所未履行協議規定的協助義務在先。到底孰是孰非?1萬元的索賠標的背后雙方各有哪些說法?鄭律師現今“東家”對此事如何看待?
原告:“驚詫”、“憤慨”
“驚詫”,是雄志律師事務所主任雄烈鎖查完首都律師網信息后的感受。在這個網上他終于找到了“杳無音信”半年多的鄭××律師的名字,得知這個和自己簽了勞動協議的律師竟然悄然轉入了另一家律師事務所就職。5月15日,北京市雄志律師事務所以“鄭××在沒有任何告知和解除雙方協議的情況下,違背雙方的協議調入北京市另一家律師事務所工作”為由將鄭××告上法庭,請求法院解除彼此之間的協議,并要求其承擔給付1萬元人民幣的損失賠償責任。
2007年5月28日,雄烈鎖懷著復雜的心情向本刊記者講述了事情的原委。
鄭××本是上海的實習律師,2006年5月,他通過網絡找到了我們律所,經過考察后他表示比較滿意,而且他說自己在京的住處離我們律所很近,等他在上海辦下律師執業證后,想來我們律所工作。
經過接觸,我當時覺得他這個人溫文爾雅,說話誠懇實在,在財稅方面有一技之長,因此我當即表示非常歡迎他的加盟。
2006年7月,他又來到我的律所,表示自己已經考慮清楚了,決定加盟,問能不能接收他,同時還要求我們寫一份接收保證承諾書。
雖然在此之前我們律所從來沒有簽過類似的承諾書,但是為了表達我的誠意,我還是同意了。協議書約定:1.如果乙方鄭××在上海市律師所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我方同意其調入本所;2.鄭××承諾取得律師執業證后調入我所執業;3.我所可協助其辦理調入我所執業的手續等。
簽了協議書后,好長時間我們也沒有得到鄭××的消息,給他打電話發現他電話也換了。2007年4月,我在首都律師網上發現了他的名字,發現他已經來京,而且正在另一家律所執業。
我沒想到一個執業律師的法律意識竟然如此淡薄,竟然不把和我們律所簽的合同當回事兒,還在不解除合同的情況下,調入了別的律所。于是,我派我的律師助理和他交涉。
當我的律師助理打電話給鄭律師時,他的態度很不好,沒有一句道歉的話,他說:“我現在已經調到李曉斌律所了,跟你們沒有關系了,你們不要刁難我。”還威脅我們稱“找我的麻煩會對你們不利”。
聽到這話,我下定決心要起訴他。
雄烈鎖向記者表示,雖然他們要求1萬元的索賠,但他并不是為了錢。當初此案提交勞動仲裁時,他僅提出了1元錢的索賠。后來考慮到索賠額如果太少,擔心法院不予受理,才將訴訟標的改為1萬元。“我訴訟的真正目的,是想給社會上的人、特別是從業律師一個啟示——應當誠信為本,以身作則地遵守法律、法規和合同。”
據了解,雄志律師事務所對律師流動起初的方針是“來去自由”,但后來隨著律所的不斷發展,從2006年7月開始,該所要求新律師加盟時,必須至少簽一年的合同,以保證律所的穩定性。
被告:“退出”、“反擊”
1977年6月出生的鄭××律師有著河北大學的法律專業和復旦大學稅務專業的雙重教育背景,曾在上海一家公司法務部就職,現就職于北京李曉斌律師事務所。
在該律師事務所網站上,記者看到2007年4月25日發布的一個名為“歡迎鄭律師加盟本所”的帖子,內容是:“近日鄭××律師慕名加盟本所。鄭××律師將在本所主任李曉斌博士的帶領下,著重研究并開拓有關電力設施的新建、擴建等方面的法律業務……”
5月23日,就案件情況,記者致電鄭律師時,前途遠大的鄭律師竟然“心灰意冷”地向記者表示自己可能要退出律師這個行業。“我不想對這一行業做出評價,我的內心不想跟這樣一些人去打交道,我對這個行業不抱希望,對這個行業的人不感興趣。我遇上了(這件事),就隨它去發展吧。我說出來也不能改變什么,所以我不愿意去說。”
5月30日上午,記者再次致電本案的被告鄭律師,希望就本案原告雄志律師事務所的雄烈鎖主任的一些說法進行求證,鄭律師顯得有些激動。
問:據雄律師說,您和他曾經簽訂了一份協議,而且還是您主動要求簽的,是有這回事嗎?
答:我已經表達過我不想就這個事實或者法律上的適用做出評價,如果你想關注的話,你可以等到法院判決之后。對于這個事情,不管什么樣的結果,我有意識去承擔,不管是對我有利還是不利的。對于這個現狀我沒有辦法去發表什么,發表了也毫無意義,我個體無所謂,我大不了可以退出,我真的很抱歉(現在不能答復您)。
問:雄律師曾表示,您雖然是一位律師,但是法律意識淡薄,對于這一說法您怎么看?您是不是有自己的苦衷呢?
答:我們學法的人都知道要注重證據,我覺得很多事情沒有必要……但是我告訴你,我會動用我所有的社會資源對他進行“反擊”。
問:“反擊”包括什么呢?
答:這個我不方便說。等這個事件了了以后,我會主動“反擊”他。我作為一個新手,我可以擔得起折騰。
問:您認為(在這件事上)您還是很有道理的,是嗎?
答:我不是針對這件事,我所謂的“反擊”是以后,他不是要辦所嗎?他不是很強勢嗎?OK,沒問題,我會關注任何一個可以反擊的機會,動用我所有的社會資源,和他干到底。我是一個“小人之腹”(笑)。針對這件事,我不想再說什么。
誰未履行協議
5月30日下午,經過再三協調,鄭律師主動聯系了本刊記者,他表示起初不接受采訪是因為不想因為個人的事情影響現在所在律所的聲譽。現在他想通了,想要和記者聊聊。
問:當初您是不是真的簽了這份協議呢?
答:是的。這是雙方協商的結果,過程是我只簽了名,是對方起草的。
問:簽協議之后,你和對方聯系過嗎?
答:我聯系過,但沒有聯系上他(雄烈鎖)。是他的助理吧,一個女的接的電話。因為我從上海調到北京需要他們律所提供兩個東西——一個是接收函、一個是憑著接收函再到北京市一個區級的司法局開一個調檔函。我請求對方履行這個協助義務。
問:然后呢?
答:然后找不著人,那個接電話的人說(熊烈鎖)不在,沒有人管這個事。我認為,這是一個開辦多年的律師事務所,在簽協議時雄烈鎖就應當知道這個程序,不應當等我到了上海后再找他要。應當說,這是他的一種疏忽,或者說,他沒有盡到協助的義務。
問:那之后您怎么處理的呢?
答:因為我人在上海,不可能回到北京,否則我的成本太大了。我只能再找人幫我操辦,找到了愿意接收我的律所,那個律所也很順利地給我辦了手續。我認為這是一份典型的附有前置條件的協議,根本沒有生效,也不存在解除這個說法。
問:在對方律師助理給您打電話,交涉此事時,您是怎么回答的?
答:就是這個月(5月),(對方)給我打過電話,他向我提出兩點要求:一點是限定我在多長時間內到他們律所,另一點是要一個經濟的賠償。當時我在外出差,后來我回了兩個電話給他的律師助理,我說,這個協議確實是我簽的,時間已經快一年了,如果有什么不妥的地方,請你們多多包涵。其次,如果我現在再把我的檔案轉到貴所,這也不是一個很好的解決問題的方法。
即使這個勞動關系成立的話,也沒有明確約定我取得律師執業證后什么時間轉到他(雄志)的律所;從時效上來說,這是2006年7月份發生的事情,而我取得北京律師執業證書是在2007年3月15日,這中間那么長時間,由于對方沒有出具接收函,我一直處于空檔期;另外就是損失問題,他的損失何在?他有提供給我任何辦公條件、有提供給我任何協助我的義務嗎?我沒有看到。
問:那您是不是認為在整個事件中您處理方式上存在哪些不妥呢?
答:看法院認定吧,如果法院認定我錯,我肯定會積極履行法院要求我履行的義務。協議的義務到底誰沒有履行還是一個問題呢!
被告現在律所回應
與鄭××的激動情緒相比,鄭律師的現今“東家”——北京李曉斌律師事務所的李曉斌主任反而顯得平靜、坦然。
在記者致電李曉斌律師時,他表示還沒有聽說此事。聽完了記者的大致敘述后,他說:“雄志律師事務所認為鄭××違反合同關系提出訴訟主張,這種做法我能理解,對此不加以否定的評判。從我個人來講,我也不贊同大家簽了協議后隨意不履行,但這個合同沒有約定違約條款,我認為是一個泛泛的合同,約束力不是很強。我首先會聽一下鄭律師的合理解釋,如果他的解釋合理,可以理解或者真有不是但可以諒解的話,我對他不會有什么額外的否定評價,我認為對年輕律師應當包容一些。”
你好,這份律師函是假的。這是假冒律師事務所名義發的律師函。有幾點可以證明是假的:
一、所有律師事務所必須以地區開頭,比如北京,江蘇,浙江,而該律師事務所無地區,不符合名稱規定
二、經全國律師平臺查詢,無此律師事務所,可以認定是假的
三、律師函不能稱為通知,必須抬頭為律師函,且要有執業律師簽名,此通知無律師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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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灜臺律師事務所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擁有多個核心領域的大型綜合性法律服務機構。 總部位于北京天安門,從成立發展至現在已成為京城極具潛力的一家律師事務所。
第二名、德恒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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