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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可不是隨便領養孩子的,還得看你是否符合領養孩子的條件,不然光是繳納社會撫養費這塊就夠你受的,請參照以下:我國收養法第六條規定: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
[領養兒童手續]領養兒童條件及手續
領養條件: (1)夫婦雙方均年滿30周歲;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夫婦雙方收養意見必須一致;
(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棄嬰(兒童)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6)被收養人必須是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年齡不滿14周歲。
申辦手續:
(1)收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a、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原因和目的,對被收養人不遺棄、不虐待,撫養其健康成長的保證;
b、護照和海外居住證明;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香港同胞回鄉證;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澳門同胞回鄉證;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簽發或簽注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
c、經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或經國家主管機關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證人證明的或澳門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或經臺灣地區公證機關公證的,關于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d、意愿書。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以上的,須提交本人愿意被收養的意愿書。
E、照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二寸合影照2張(彩色或黑白均可);
(2)送養單位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a、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b、棄嬰、兒童進入兒童福利院的原始記錄和集體戶籍證明;
c、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孤兒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d、棄嬰公告;
e、兒童醫院出具的被送養人送養前的健康檢查或病殘證明;
f、收養 。
綜合以上條令,即使你結婚,也無法辦理,
在中國可不是隨便領養孩子的,還得看你是否符合領養孩子的條件,不然光是繳納社會撫養費這塊就夠你受的,請參照以下:我國收養法第六條規定: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
[領養兒童手續]領養兒童條件及手續 領養條件: (1)夫婦雙方均年滿30周歲;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夫婦雙方收養意見必須一致; (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棄嬰(兒童)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6)被收養人必須是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年齡不滿14周歲。 申辦手續: (1)收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a、申請書。
內容包括收養原因和目的,對被收養人不遺棄、不虐待,撫養其健康成長的保證; b、護照和海外居住證明;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香港同胞回鄉證;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澳門同胞回鄉證;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簽發或簽注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 c、經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或經國家主管機關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證人證明的或澳門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或經臺灣地區公證機關公證的,關于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d、意愿書。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以上的,須提交本人愿意被收養的意愿書。
E、照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二寸合影照2張(彩色或黑白均可); (2)送養單位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a、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b、棄嬰、兒童進入兒童福利院的原始記錄和集體戶籍證明; c、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孤兒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d、棄嬰公告; e、兒童醫院出具的被送養人送養前的健康檢查或病殘證明; f、收養 。
綜合以上條令,即使你結婚,也無法辦理,。
國家工作人員收養小孩也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年滿三十五周歲。
第七條 年滿三十五周歲的無子女的公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年滿三十五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十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十一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十五條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
除前款規定外,收養應當由收養人、送養人依照本法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并可以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如果不符合收養法的規定,收養行為是無效的!!
希望可以幫到你!
《收養法》第四條規定,下列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規定,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為送養人。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包括未婚者無子女,已婚者尚無子女和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能有子女的情形。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4、年滿30周歲收養子女應當注意以下問題:1、送養子女的生父母,須雙方共同送養。
2、第八條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3、第九條規定: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
4、第十條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的,須夫妻共同收養。 5、第十一條規定:收養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還應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一、領養孩子需要什么條件?領養人的領養條件有哪些?
領養孩子要什么條件?怎樣才能領養孩子?作為領養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領養人應該同時具備的領養條件為:
(1)無子女。
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所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4)年滿30周歲。
所謂“年滿30歲”,是包括30周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周歲。
2、有配偶者領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
3、無配偶的男性領養女性的,領養人與被領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4、領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所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二、領養孩子要什么條件?那些小孩是可以被領養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4條的規定,不滿14周歲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作為被收養人(被領養人)。
所謂“喪失父母的孤兒”,是指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經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兒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遺棄,經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嬰兒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扶養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殘疾或患嚴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極度困難,沒有能力撫養的子女。
以上就是領養孩子需要什么條件的問題解答,當然重點還是領養人的領養條件,如果您符合領養條件,又很想領養一個孩子那么您可以參照上面的條件,看看自己能不能領養一個小孩。
《收養法》第二章 收養關系的成立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十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十一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條 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
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第十四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六條 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七條 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 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收養關系。
第十八條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第十九條 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條 嚴禁買賣兒童或者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第二十一條 外國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該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親自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到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收養公證。
第二十二條 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根據你的情況主要是符合第四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就可以了。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
教育
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十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十一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條 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第十四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六條 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七條 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
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收養關系。
第十八條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第十九條 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條 嚴禁買賣兒童或者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第二十一條 外國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該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親自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到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收養公證。
第二十二條 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一、領養孩子需要什么條件?領養人的領養條件有哪些?領養孩子要什么條件?怎樣才能領養孩子?作為領養人;應具備以下條件:1、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領養人應該同時具備的領養條件為:(1)無子女。
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所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4)年滿30周歲。
所謂“年滿30歲”,是包括30周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周歲。
2、有配偶者領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3、無配偶的男性領養女性的,領養人與被領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4、領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所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二、領養孩子要什么條件?那些小孩是可以被領養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4條的規定,不滿14周歲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作為被收養人(被領養人)。
所謂“喪失父母的孤兒”,是指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經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兒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遺棄,經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嬰兒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扶養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殘疾或患嚴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極度困難,沒有能力撫養的子女。以上就是領養孩子需要什么條件的問題解答,當然重點還是領養人的領養條件,如果您符合領養條件,又很想領養一個孩子那么您可以參照上面的條件,看看自己能不能領養一個小孩。
根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領養孩子需辦理以下手續: 一、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
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于福利院領養孩子需要什么條件?的相關內容知識,希望可以為您提供幫助。收養孩子,應當有合法的收養手續。首先,必須滿足收養人所需的條件。1、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
一、現在收養孤兒需要什么條件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2、年滿三十五周歲。但領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領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領養女性的,領養人與被領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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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領養一個孩子1、收養社會棄嬰:(1)無子女證明(2)收養人情況證明(3)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復印件(4)撿拾棄嬰報案證明(公安部門)及撿拾人證明和身證(5)收養人健康征明(市職業病院)(6)收養人、被收養人1寸照片各一張,三人2寸合影...
孤兒收養程序: 收養人提出申請,經民政局收養登記機關審查備案后,進行登記。 2、收養人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被收養人父母死亡證明; (2)被收養人戶口簿; (3)被收養人同意書(10周歲以上的); (4)監護人戶口簿、身份...
1、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領養人應該同時具備的領養條件為:(1)無子女。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所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