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謂透支,是指持卡人在發卡行帳戶上已經沒有資金或者資金不足的情況下,根據發卡協議或者經銀行批準,允許其超過現有資金額度支取現金或者持卡消費的行為。
透支實質上是銀行為客戶提供的短期信貸,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區別于其它金融憑證的最明顯特征。
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資信基礎之上,因此,透支人僅限于合法持卡人,非合法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進行透支的,不能認定為信用卡透支。
透支可分為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可分為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惡意透支。
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違反信用卡章程與約定進行透支,逾期不還,但詐騙金額較小的行為。
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是行政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由于其社會危害性較小,不構成犯罪。
犯罪性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犯罪性的惡意透支按照行為類型,又可分為超限額的犯罪性惡意透支和超期限的犯罪性惡意透支。
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惡意透支相同之處在于行為人均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同之處在于是否達到了犯罪程度,實踐中以是否達到了司法解釋的數額為標準。
二者不但有量上的區別,而且還有質上的劃分;
區分上述透支的不同類型,有助于我們對惡意透支行為的認定。
犯罪性的惡意透支有下列要件構成:
(1)主體要件。
僅限于合法持卡人。
騙領信用卡人和其他非經申辦程序而基于諸如借用、拾取、收買、盜竊、搶劫等行為持有信用卡的人員,不能成為惡意透支的主體。
原因前文已述,此處不贅。
(2)主觀要件。
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形式是故意,包括對規定限額、規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占有目的。
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基于對其行為的推定,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拒不歸還既是行為的一個客觀方面,又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據。
推定過程中,要區別具有主觀惡性的拒不歸還與存在合理的客觀因素的不能歸還,前者是主觀不愿,后者是客觀不能。
信用卡的透支本身是一種高風險的業務,銀行應充分意識到其風險成本,如果持卡人在透支后,確屬有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客觀上不能歸還的,基于刑法的謙抑性,不應作犯罪處理。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有下列行為,可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持卡人巨額透支后攜款逃跑的;透支用于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透支款項無法歸還的;將透支款項用于揮霍、購買奢侈品,大大超過其實際支付能力的。
(3)客觀要件。
犯罪性的惡意透支的客觀方面有兩種表現。
一是,超過規定限額透支,經催收不還,此稱為超限額的犯罪性惡意透支。
所謂透支限額,是指發卡銀行規定的持卡人可使用的超過其實際存款余額以上的最高限額,包括單筆透支限額和月累計透支限額兩種。
超過限額透支的,發卡銀行隨時都可以催收。
按照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精神,“不歸還”是指在“收到發卡銀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仍不歸還”;如果行為人未經催收自動歸還或者在催收后歸還透支款項的,不以犯罪處理,構成不當透支,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另一是超過規定期限的透支,經催收不還的,此稱為超期限的犯罪性惡意透支。
《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準貸記卡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發卡行有的規定為 1 個月。
若透支額雖沒超過限額,但超過上述期限,經發卡行催收后仍未歸還的,構成犯罪。
催收后行為人歸還的期限為3個月。
如果行為人未經催收自動歸還或者在催收后歸還透支款項的,不以犯罪處理,構成不當透支,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透支款還款主體不僅限于持卡人,而且還包括擔保人。
拒不歸還的處理原則是持卡人本人拒不歸還。
因此,發卡行直接向持卡人催收遭拒的,即可認定犯罪,因為持卡人拒不歸還時,其非法占有目的就可推定,符合全部犯罪構成要件。
至于其擔保人為其歸還了透支款,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發卡行直接向擔保人催收的,擔保人歸還的,持卡人不成立犯罪;擔保人拒不歸還,但持卡人并不知情的,不構成犯罪,持卡人知情并拒不歸還的,構成犯罪。
透支數額的認定上,應注意,在超限額的犯罪性惡意透支中,透支犯罪數額是指全部透支金額,而非超過限額部分;透支犯罪數額是指透支金額本身,而不包括利息和罰息。
信用卡惡意透支判斷標準,越過這個標準就判刑了。
信用卡惡意透支是指透支信用卡額度以非法占用為目的,經過發卡銀行2次催收,超過3個月沒有歸還欠款的行為。
其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惡意透支”是屬于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惡意透支的數額,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
1、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列為“數額大”;
2、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列為“數額巨大”;
3、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列為“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以上便是信用卡惡意透支判斷標準,持有信用卡的朋友,一定不能觸犯這個底限,否則等待你的可能是牢獄之災。
記住,信用卡透支一定要根據自己的還款能力量力而為,及時還款。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的到你 有不懂得,有什么問題要解決可以私聊我 主頁也有我的聯系方式。
按照規定,如果信用卡持卡人連續三個月都無法償還最低還款額,那么信用卡發卡銀行有權利向法院提起訴訟。
不過在現實中,因為走訴訟流程都是需要成本的,銀行一般會先聯系持卡人,看是否能夠將信用卡還上,如果持卡人是惡意要拖欠,或是更換聯系方式無法聯系上,而所欠信用卡額度又比較大的情況下,發卡銀行通常會對信用卡逾期進行起訴。
信用卡拖欠一直不還款的后果
1、會在個人征信系統里面記錄不良還款記錄,將來會影響到你在銀行辦理其他業務,例如貸款,房貸。
2、拖欠一直不還會一直產生利息和滯納金,而且銀行如果認為你屬于惡意拖欠的話,會以信用卡欺詐的名義起訴的,信用卡欺詐屬于經濟犯罪。
一般來說,認定申請人是否有”惡意透支“行為由接受〈個人征信報告〉的機構自行作出判斷,而人行的〈個人征信報告〉只負責記錄個人的欠款,擔保記錄,并不作出評價與定性。
通常,認定個人是否有”惡意透支“行為有兩大標準:
1、逾期90天以上;
2、受銀行或催收公司兩次有效催收。
在這里,沒有透支金額的限制,即便欠款1元也可能被定性為”惡意透支“
順便說幾句:
依據最新司法解釋,公安機關受理的”惡意透支案件“需本金1萬元以上,逾期90天以上,銀行或催收公司兩次以上的有效催收。
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本金是說,截止最后一次刷卡取現日,消費取現金額與還款數的差額合計一萬元以上,不包含取現費、利息、滯納金、超限費等。
有效催收是說,書面簽署的催收回執或其他法律認可的催收通知。
很多時候,銀行或者催收公司如果沒有找到持卡人就會按照登記地址郵寄掛號信,那個時候就得拿出新的居住地證明自己沒有收到郵寄的催收通知書。
因此,提示一句:
1、在任意一家銀行的所有信用卡消費取現合計1萬元以下,如果不在乎人行《個人征信記錄》的話,可以不理會銀行或者催收公司的騷擾電話與通知。
2、如果在任意一家銀行所有的信用卡消費取現合計在1萬元以上,建議更換電話號碼,更換正式的居住地址,拒絕簽署任何書面催收協議,只要你不在乎《個人征信記錄》,銀行和公安機關都把你沒有任何辦法。
信用卡惡意透支的種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頻繁透支。
持卡人以極高的頻率,在相距很近的信用卡營業點反復支取現金,積少成多,在短時間內占用銀行大量現金。
2、多卡透支。
持卡人向多家銀行提出申請,多頭開戶,持卡人往往以新透支來償還舊透支,出現多重債務,導致無力償還。
3、異地透支。
持卡人利用我國通訊設備還不發達,異地取現信息不能及時匯總,“緊急止付通知”難以及時送達的現狀,在全國范圍流竄作案,肆意透支。
4、相互勾結透支。
一是持卡人之間相互交叉,連鎖擔保,分別在不同銀行申辦信用卡進行透支。
二是持卡人與特約商戶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以假消費等方式套取銀行資金。
三是持卡人與銀行員工內外勾結利用信用卡透支。
信用卡惡意透支
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無效的透支行為。
惡意透支是信用卡業務中的主要風險形式,屬于信用卡詐騙的一部分。
對發卡銀行而言,它是最常見的并且危害極大的風險。
因此,正確分析信用卡惡意透支風險的成因,提出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對于減少發卡銀行的損失,促進信用卡業務的健康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由于你刷信用卡未及時還款連續在銀行系統顯示你屬于惡意透支了,已經影響你個人的信用記錄了。
銀行催款是正常的。
首先,你得把欠款換上,然后電話通知銀行,他們就不會再追蹤了,畢竟銀行電話的目的是讓你還款。
及時換上也不會起訴你的,已經起訴也會撤銷。
以后注意你的出賬日、還款日,養成良好的用卡和還款習慣,有助于你有的個人信用記錄。
房貸、車貸都收益。
根據我國規定:信用卡有還款但沒有還夠如果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這個時候就會被起訴。
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信用卡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一般情況下,惡意透支都屬于違約行為,需依照信用卡領用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惡意透支特征: (1)超出了透支限額,是否超過透支限額以信用卡帳戶余額軋差數是否超過限額為準; (2)在規定期限內未償還透支款本息而又繼續透支的; (3)超限額或超期透支前沒有取得 發卡行授權的許可,包括逃避授權、偽造授權和騙取授權等情形; (4)透支人主觀上有 非法占用發行卡資金的故意。...
以下文章,供你參考: 如何認定信用卡惡意透支 因信用卡惡意透支被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頗為常見。如何認定信用卡詐騙罪中的惡意透支,惡意透支的判斷標準是什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本文作介紹。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第一、司法解釋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經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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